杉城镇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泰杉政〔2021〕10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持续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做好安全风险防范法人通知》(闽自然资发〔2021〕12号)文件及上级相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镇非法违法采矿整顿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维护我镇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统领,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安全决策部署,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坚决遏制非法违法采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实施资源保护,恢复山区生态,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彻底斩断非法违法开采整条产业链,从源头上铲除对爆炸物品的黑市需求,消除引发涉爆违法犯罪的不稳定因素,遏制非法违法开采现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废弃点的排查必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对非法违法采矿点的取缔达到“六条标准”;对取缔的非法违法采矿点全面建立一点一档,分类挂牌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各村要建立和及时更新采矿点分布情况的“一村一图”;各村发现非法运输和非法销售情况立即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打击;各相关站所(办)和各行政村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单等载体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自然资源所要建立相应的动态巡查档案和打非工作档案。

三、职责分工

(一)由自然资源所负责查处无《采矿生产许可证》《矿产资格证》从事矿产开采的违法行为。

(二)由派出所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案件;查办有关部门转移的非法违法开采案件;保障执法部门履责安全,对拒绝、阻碍、暴力抗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自然、安监、派出所、林业等职能部门和各村,落实专项行动日常工作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组织巡查查封后复采情况。

(四)由镇纪检负责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开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

(五)由自然资源所负责牵头打击已关闭矿产死灰复燃现象以及非法违法开采、越界开采行为;扣押所有非法开采生产工具;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由安监办负责查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矿产开采的违法行为。

(七)各村落实属地巡查管控责任,加强对辖区非法违法采矿的巡逻巡查,一经发现及时制止并上报。

四、组织保障

为保证此次专项打非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在杉城镇安全生产工作小组的基础上,成立杉城镇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长:宁建勇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王       镇党委宣传委员

             詹铭杰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员:江秀钦     杉城自然资源所所长

                    城关派出所所长

             邹奕龙     镇环保所负责人

             陈燕宁     镇财政所负责人

             卢文龙     镇综治、消防干部

           以及各挂村领导及各村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自然资源所,办公室主任由江秀钦担任,负责非法违法采矿日常事务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加大打非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工作,做到普遍宣传、重点宣传、面对面宣传相结合。将专项打击行动、查处非法开采典型案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广大群众,使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行成上下共识、全民参与的局面。

(二)加强巡查管控。矿山巡查由打非领导小组牵头,由相关部门配合,对非法违法开采重点区域实施拉网式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将非法违法开采人员带离现场,依法处置。

(三)强化监督执纪。对在专项打击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工作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政策不执行的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各村要充分认清此次专项打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出发,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从严细打开展好此项工作。相关站所要履行职责,不互相推诿,快速有序的推进工作。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保持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高压态势,彻底斩断非法违法开采产业链。要定期召开打击矿产非法开采领导小组及办公会议,分析、研究打击矿产非法违法开采工作状况和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打非采矿”工作深入开展。

(三)周密部署,密切关注不利因素。加强不稳定因素的动态掌控,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苗头、倾向性问题高度关注,及时发现,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行政手段,争取主动,稳妥解决,防止矛盾激化。

(四)落实责任,严格执法。要增强意识、法律意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察,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相关站所(办)和各村要加强日益监管,巩固“打非采矿”成果,坚持打防结合,强化措施,探索建立打击矿产非法开采的长效机制,对于失职、渎职、腐败等问题,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决不姑息迁就。

 

 

                                 杉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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