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口乡天然商品林保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口乡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2日
梅口乡天然商品林保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乡天然林资源保护,全面落实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16〕55 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的通知》(闽财农指〔2016〕158 号)、《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的通知》(明财〈农〉指〔2016〕83 号)、《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林业局关于下达 2017 年中央财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通知》(明财〈农〉指〔2017〕55 号),泰政办2017-93号(关于印发泰宁县天然商品林保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恢复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而做出的一项历史性重大决策,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乡要按照“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总体要求,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保护和培育天然林资源为核心,以维护广大林农权益、充分调动林农保护和建设天然林积极性为主线,以提高天然林管护成效、进一步发挥生态功能为目的,建立健全我乡天然林保护管理机制,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之间的矛盾,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三个有利”的原则。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必须有利于天然林的保护管理,有利于林农权益的维护,有利于天然林质量的稳步提高。
(二)坚持林木所有者补助的原则。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分配要按规定比例直补到天然商品林林木所有者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三)坚持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对于林木属于集体的天然商品林应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管护权、收益权,体现集体所有是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和责权利相统一。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的原则。村集体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签订管护及补助协议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在村内公示。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天然林,要召开户代表会议通过,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收益权,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依规、规范操作,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申报核实过程中,要保证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六)坚持严格保护科学利用的原则。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天然林资源的经营和限制性利用,让林权所有者获得正当收益。
三、主要目标与任务
按上级对发放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的时间要求,2016年的管护补助资金,2017 年的管护补助资金,应在 2018 年 9 月上旬前拨付给林权所有者。
(一)建立天然商品林保护补助机制。从 2016 年起建立、健全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拨付制度,具体根据上一年度森林资源建档数据,和上级财政下拨补助资金标准变化情况,相应调整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目前全乡获得上级补助的是天然商品乔木林分,面积40980亩,每年度获得补助资金 61.47 万元,包括公共管护支出和管护补助支出两部分,按面积补助标准为15 元/亩,其中:公共管护支出 0.25 元/亩,管护补助支出 14.75元/亩。
1.公共管护支出。是指用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宣传、监督检查、评价、监测以及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支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2.管护补助支出。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护林员直接管护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等方面的支出。林权所有者,包括国有单位管理的权属、集体与个人(含村民小组、联户、私有企业等非国有)所有的权属两大类。①国有单位管理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单位管理范围内林权所有者补助和直接管护支出,按山林权情况划定支出比例: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10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补助支出,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所有者补助支出,30%用于集体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直接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管护相关的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支出。②集体与个人所有的管护补助支出。70%用于林木所有者补助支出;10%用于村集体监管费支出;20%用于直接管护费用。
(二)建立天然商品林管护体制。落实天然商品林管护体制要与生态公益林管护体制结合起来,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要由分散管护向相对集中统一保护转变,其护林员管理参照《泰宁县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和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管理模式执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将天然商品林的管护与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按村、公司整合,统筹划分管护责任区,将天然商品林的管护任务落实到每个护林员。
(三)建立责任落实机制。按照“政府牵头组织、林业搞好服务、部门分工合作、上下协同推进”的要求,乡政府将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到村、其他单位,村负责落实到林权所有者(村民小组、农户、联户、实体单位等)。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服务工作。乡林业站要以村为单位,搜集天然商品林保护体制改革工作的各类文件、资料,建立档案备查。
(四)全面调查核实。各单位按 2015 年森林资源档案、林权证等有关材料,将天然商品林按林权落实到林权所有者(个人、联户或单位),明确各天然商品林小班、地块、权属、权利人并登记造册。在调查核实后,村委会将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公示后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复核,异议成立的,对异议相关部分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再次公示:①对存在林权纠纷或争议的,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处理;确实无法解决的暂时搁置。②山林起源异议成立的,经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现场核实后出具报告,再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资源建档权限,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
(五)签订行政责任书和管护补助协议。根据国家和省上要求,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与国有林场等国有管护单位、乡人民政府、限额单列企业签订《天然林保护管理行政责任书》;乡人民政府与村级组织、村级组织与林木所有者逐级签订《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乡人民政府与村级组织签订协议时,林木所有权属村集体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必须分别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户长会议同意,同时明确补助资金分配方式。首次协议期限为三年,补助资金凭协议拨付。
(六)发放补助资金。管护补助协议签定后,各单独编限单
位和国有单位管理的管护补助资金,由县林业局直接拨付到所在单位的帐户。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直接管护费,由县林业局按照《泰宁县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统筹安排、拨付。集体与个人所有的管护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所属乡财政专户。乡会计核算中心应负责对补助经费施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按照县林业部门提供的天然商品林发放花名册,及时拨付给所在林权所有者账户和个人“一卡通”账户。对未签订补助协议、存在林权纠纷或争议等不符合补助条件,暂停发放补助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天然商品林保护体制改革,停止
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乡政府、行政村、乡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各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逐级召开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启动部署会,有序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天然商品林保护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督查考核。天然林保护工程列入 2018年梅口乡林权制度创新改革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完善督查落实、考核激励、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检查验收。
(三)建立调度通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各村天然商品林保护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要求各村要加快补助资金发放进度,于每月 15 日、30 日前将工作进度情况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报于乡林业站,再传真上报至县林业局办公室(传真:7832401),县林业局汇总后及时将进展情况进行全县通报。
(四)加强天然林保护政策宣传。乡林业站要积极配合各乡人民政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站、报刊等媒体,采取宣传车、标语、天然林保护宣传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做好天然林保护政策的宣传,提高全民保护天然林意识,引导林农转变观念,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顺利开展。
(五)为有利于当前换届选举工作,本方案的实施等村委换届成功再部署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