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加强工资发放预警监控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乡建立用人单位工资监控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建立全县用人单位工资监控制度
1、适用范围:本乡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2、各用人单位须在每季度末,将本单位本季度工资支付情况、欠薪及欠薪补发等情况,向劳动部门如实申报并提交工资支付表,劳动部门对工资申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预警监控。工资支付表,由各企业自行编制,应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4、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自用工之日起十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季末前七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制定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如实申报工资支付信息
1、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职工,明确工资支付日期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等内容。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工资支付台帐应至少保存二年。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的项目和数额应与工资支付台帐相一致。
2、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得拖欠和克扣。
3、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按季申报本单位的工资支付信息,不得迟报、漏报、拒报,不得报送虚假资料。迟报,是指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工资支付信息申报的行为;漏报,是指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支付信息项目不全面或者不完整的行为;拒报,是指用人单位在责令的期限内仍不申报工资支付信息的行为;报送虚假资料,是指用人单位故意报送不实的工资支付信息的行为。发现拒报或报送虚假资料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处罚。存在迟报、漏报的,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齐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迟报、漏报、拒报和报送虚假资料等行为作出举报和投诉。
三、完善企业欠薪报告制度
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要督促企业建立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在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的基础上,从拖欠工资满1个月之日起7日内订立偿还协议,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拖欠工资情况(包括拖欠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职工人数),报送偿还协议副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及时核实企业的欠薪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欠薪补发后,应及时向所属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所报送相关资料;欠薪补发的工资支付信息,应在补发的当期申报。不按规定作出报告或逾期继续拖延不发放工资的,以无故拖欠工资处理。
四、将使用农民工密集的企业和有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注意了解掌握当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排查力度,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发现拖欠工资的迹象和苗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予以解决。
五、工作要求
1、及时妥善处理工资拖欠问题。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将会同乡企业站、派出所、工商所及司法所建立健全解决辖区内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衡解决。对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行为,要及时通报司法机关,加大防范、打击力度。对因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县里要及时统筹工资保证金、应急保障金等资金,快速稳妥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办、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处理,对涉及十人以上的拖欠工资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及时裁决。
2、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办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2008〕70号)和县劳动保障局、县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泰劳社〔2007〕35号),并进一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如扩大到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水利、市政、电力、通信基础设施、线路管理设备安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全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坚决消除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频发的现象,切实防止和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在抓好集中专项检查的同时,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专查,督促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对涉及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协商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在责令整改的同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可提请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属于施工企业的,提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暂停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的处理。
实行工资监控制度,是一项旨在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公平、有序经营环境的重要工作,是减少和防止欠薪逃匿案件的新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认真落实。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要结合开展劳动普法教育的检查执法,督促用人单位抓好工资申报,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各用人单位要恪守诚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从行政督促向自主规范转变,主动配合做好工资支付信息申报工作。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对厂房产权业主加强宣传,共同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工资申报。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