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口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口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2018〕69号

各村、各相关单位:

  《梅口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实施方案》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梅口乡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

  梅口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4号)和《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泰政办〔2018〕75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我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原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同时应坚持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原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上世纪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及生产队演化而来的区域性的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标准、条件,要尊重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认定社员资格的规则,以是否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主要标准和条件,以是否依法登记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辅助考虑因素,兼顾是否有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注意防止一些人受利益驱动非正常迁移或不迁移户口,造成富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畸形膨胀,影响真正应当享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成员的合法权益。

  成员身份确认的基准日为统一时点界限,便于全乡范围内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原则上以2017年12月31日为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时点。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该确认基准日时点起,原则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家庭成员数量固化管理。

  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员,通过股权继承、转让及其他形式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等权益。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培训动员工作。10月26日前召开梅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培训会后,各村于10月31日前依据《关于印发泰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泰政办〔2018〕75号)和本实施方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细则。

  2.第二阶段成员身份摸排确认工作。各村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为基础,逐户进行成员摸排登记,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于11月16日前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成员确认需经农户签字,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方案经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应当按照方案要求对每一成员进行逐一核实确认、分类登记,对初审无异议的人员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3.第三阶段检查复核工作。村民对第一榜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申请复核,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证据,由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查证核实。对查实可给予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对第二榜公示名单仍有异议的,村民可以在第二榜公示期内向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申请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对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方案进行审议,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后通过。

  对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成员身份的名单进行第三榜公示。第三榜公示的人员名单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终结果。

  各村最终确认的成员身份名单由村委会汇总、核实,由村委会组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生效。公示期满由村委会负责登记造册并报梅口乡和县农业局备案。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

  1.原始取得。除指导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外,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通过人口自然繁衍生育或收养的后代,基准日户籍登记在本村,自然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认可取得。除了指导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外,在指导意见实施前,已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或协议形式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待遇或福利保障及经营收益分配的人员,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婚姻取得。除指导意见第(二)点和第(三)点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外,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结婚(以婚姻登记为准),基准日前户籍迁入本村的女性配偶,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再婚取得。除指导意见第(二)点和第(三)点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再婚嫁入(入赘)本村的妇女(入赘男),基准日前户籍登记在本村,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配偶,可取得户籍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随其迁入18周岁以下与继父(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随继父(继母)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多次(三次及以上)非正常再婚的配偶的依照指导意见第(四)点处理。

  5.政策取得。除指导意见第(二)点和第(三)点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外,因国家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基准日前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并享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权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生育的后代(含依法收养子女),应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捐资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和按照指导意见第(三)点涉及的相关特殊人员,以自愿为原则,以捐交公积公益金形式申请加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指导意见第(四)点民主决策程序接收的,自民主决策生效之日起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

  1.死亡人员。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人员,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死亡时起丧失。

  2.放弃人员。以书面形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并经公告,自愿放弃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公告之日起丧失。

  3.重复人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起丧失。

  4.“农转非”人员。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自取得非农业户籍之日,其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5.录编人员。除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投资(捐资)的人员外,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无论户籍是否在本村,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之日起,其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三)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

  各村可结合本村实际参考以下标准对几类特殊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确认。各村通过民主有效形式已根据本村实际对以下几类特殊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确认的,原确认继续有效。

  1.外嫁女

  外嫁女是指改革基准日户籍在本村,婚嫁至本村以外的妇女。少数妇女外嫁至本村以外,因村与村之间资产不平衡不愿外迁或其他原因无法外迁,要求确认嫁出地(户籍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上按照指导意见第(一)点第3项婚姻取得或第4项再婚取得形式,确认其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户籍随母亲(外嫁女)的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跟随其母亲(外嫁女)确认。

  基准日前已外嫁的妇女,基准日后(在这次产权制度改革期间)将其户籍迁入嫁入地的,从户籍迁入本村之日起可以确认其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入赘婿

  (1)纯女户。纯女户招赘的女婿,基准日前户籍在本村的,应当确认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多个(两个及以上)入赘婿的依照指导意见第(四)点处理。

  (2)赡养户。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为有儿有女户,但儿子因智力障碍或残疾等原因无赡养能力,由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该女儿、女婿及其生育的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确认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多个(两个及以上)入赘婿的依照指导意见第(四)点处理。

  3.服刑人员。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期入狱服刑,但不因此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应当确认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在校学生。户籍原在本村,因就读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将户籍迁出,基准日前仍在就读的学生,确认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毕业后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不应确认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5.服兵役人员。服兵役是国家安全的需要,政策应当给予优待,基准日前无论其户籍是否已迁出,在服役期间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服役期间转业、提干或退役后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应当确认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移居海外人员

  (1)移居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基准日有户籍、有“承包土地”的,依照指导意见第四点处理。

  (2)移居海外的(包括港澳台地区),基准日有户籍、没有“承包土地”的,暂不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移居海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若已取得所移居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的,应当确认其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7.丧偶妇女

  丧偶妇女是指原丈夫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基准日户籍在本村的妇女。

  (1)丧偶未再嫁妇女及其生育的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确认其户籍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丧偶后招赘的妇女及其生育的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确认其户籍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配偶按照指导意见第(一)点第4项再婚取得户籍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丧偶再嫁的妇女,按照指导意见第(三)点第1项外嫁女,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可以确认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可以随其母亲确认其成员身份。

  8.离婚妇女

  离婚妇女是指依法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的妇女。

  (1)离婚后户籍未迁移村外的妇女及其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确认其户籍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泰宁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泰委〔2018〕12号)下发前离婚,户籍已迁往娘家未再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确认其户籍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离婚后再嫁的妇女,按指导意见第(三)点第1项的外嫁女,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可以确认其户籍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可以随其母亲确认其成员身份。

  9.“寄户”人员。基准日前以“寄户”形式落户(书面协议或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并且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的,不应确认具有本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0.回乡退养人员。退休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编制人员,基准日前将户籍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无论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因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应确认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1.返乡人员。原户籍从本村迁出,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因违法等原因失去公职,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基准日户籍回迁到本村,并在本村生产、生活,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确认为户籍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2.“知青”人员。上世纪“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政策因素“下放”人员及其配偶和后代,基准日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常年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有“承包土地”的,确认为户籍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常年不在户籍所在村生产、生活,没有“承包土地”的,按指导意见第(四)点处理。

  13.国企人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的人员原则上不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各村也可以根据实际按照指导意见第(四)点处理。

  14.失踪人员。截止基准日已连续失踪4年以上的,暂不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其他情形

  本实施方案之外其他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和确认,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确认,获得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所提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经村民代表扩大会议(扩大到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组长、老党员代表、老干部代表,下同)表决通过后进行身份确认工作。

  (二)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因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产生争议,可以向梅口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并要求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方案实施后,国家、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就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出台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本实施方案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范围、大小和具体行使的方式,根据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进行规范。

  (五)本实施方案由梅口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方案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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