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泰宁县政府 时间:2024-10-30 10:32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股室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本局各股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本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六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八)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一)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局属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未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承办股室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人发生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为,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在股室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股、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股室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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