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领导。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评议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七)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第三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企业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三)监督评议。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四条 考核。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评议结果作为对各科室、下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局机关相关股室、局属单位应及时整改。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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