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信用奖惩制度,促进农村建筑工匠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和建造水平,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的通知》(闽建村函〔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5日
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
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促进农村建筑工匠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和建造水平,根据《福建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泰宁县域范围内,凡持有县住建局颁发的《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其积分和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对全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县建立统一的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标准,根据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从业等情况,实施积分和评价管理。后期农村建筑工匠积分视情纳入泰宁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监管系统,作为村民选择工匠的依据。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建筑工匠积分事项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县住建局。县住建局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管理及信息录入工作。
第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凭有效培训证书在县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并依照相关要求与建房农户签订施工合同。
第七条 实施建房户满意度自愿评价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农村建筑工匠可凭《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附件一)至县住建局进行积分录入。《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须由建房户本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基础分80分,并根据《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附件二)动态调整。
根据积分情况自动确定农村建筑工匠星级评价,累计积分90分以上为“四星”,80分到89分为“三星”,70分到79分为“二星”,60-69分为“一星”。
积分评价周期为二年,即每个农村建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期为二年,自积分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各乡镇在积分基础信息采集过程中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每项加分和扣分应当有书面佐证材料。
第十条 农村建筑工匠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各乡镇应在7个工作日核实并反馈。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及各乡镇对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免费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星级为“一星”的农村建筑工匠。所在乡镇应当及时提醒其参与教育培训。县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二星”以下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建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时,应当查验农村建筑工匠的持证和积分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建筑工匠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以适当方式向建房农户公布建筑工匠名单及积分评价信息,引导建房农户选择星级评价高的工匠承担建房任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 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
2、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
3、不良行为记录及取消登记情况表
4、泰宁县农村低层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附件1:
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
建 房 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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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房屋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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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层数 |
|
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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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工匠 姓 名 |
|
工匠证书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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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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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 |
|||
对工匠施工质量的 整体评价 |
0-20分 |
|
|||
对工匠施工进度的 整体评价 |
0-20分 |
|
|||
对工匠施工过程中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 整体评价 |
0-20分 |
|
|||
对工匠提供的建筑材料的 整体评价 |
0-20分 |
|
|||
对工匠提供其他服务的 综合评价 |
0-20分 |
|
|||
合计得分 |
|
建房户签名:
日 期:
附件2:
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
一、加分条款
序号 |
加分事项 |
分值 |
备注 |
1 |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的 |
20 |
|
2 |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
15 |
|
3 |
农村建筑工匠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
10 |
|
4 |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
5 |
|
5 |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乡镇书面表彰的 |
3 |
|
6 |
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应急抢险救灾或援建活动的 |
5 |
|
7 |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8学时及以上 |
5 |
加分后该学时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每个积分评价周期之内只能加一次 |
8 |
《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95分(含)以上的,得3分;94分-90分(含)的得2分,89分-85分(含)的得1分,85分以下的不得分 |
0-3 |
|
9 |
购买工程保险或者为所雇人员购买人身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 |
0-10 |
购买工程保险加5分;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每个人加1分,最高为5分。 |
10 |
其他可以加分的事项 |
|
一事一议,报经县住建局同意 |
|
|
|
|
注:(1)党委及政府表彰的参照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分。 (2)同一加分项目按最高奖励计分,不重复计分。 |
二、扣分条款
序号 |
扣分事项 |
分值 |
备注 |
1 |
伪造、涂改、转借、转租、转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 |
20 |
|
2 |
建造违法建筑的(含主房、辅房) |
15 |
|
3 |
擅自改变审批后的建筑面积、房屋外立面等重要建设指标的(含违规加层、改扩建等) |
15 |
|
4 |
未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的 |
10 |
|
5 |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
10 |
|
6 |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当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
10 |
|
7 |
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
30 |
|
8 |
发生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
10 |
|
9 |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
10 |
|
10 |
未履行现场管理职责的 |
5 |
按次扣分 |
11 |
其他扣分事项 |
|
一事一议,报经县住建局同意 |
注:以上扣分事项应经严格认定,以明确的书面佐证材料为依据。同一行为引发的扣分事项不重复扣分,以高者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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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不良行为记录及取消登记情况表
工匠姓名 |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不良行为 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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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情况 |
乡镇处置意见: 经核实,该行为违反了《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认定为不良行为。我乡(镇)已按要求于 年 月 日报送县住建局复核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处置意见: 经复核,该情况属实。根据《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 年 月 日取消该农村建筑工匠登记,两年内不得再参加培训,不良记录情况向社会公布。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根据《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住建﹝2020﹞81号)第六章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不良从业行为: (一)以欺骗等手段取得农村建筑工匠登记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本人农村建筑工匠登记信息的; (三)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的; (四)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情形。 |
附件4:
泰宁县农村低层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参考样本)
发包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承包人:
(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填写以下内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为农村建筑工匠的填写以下内容)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白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农村低层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建房)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房概况
1.建房地点:
2.建房规模: 层, 总建筑面积 m² ;结构形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木结构:□其他 。
3.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
二、承包内容和方式
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承担以下内容的施工(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可以选择多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化粪池工程:£其他 。
2承包方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包工包料;
£包清工;£部分承包;£其他 。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附件预算清单中注明由发包人提供
的外,均由承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价款支付和费用承担
1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价款构成详见附件预算清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按实增减。
2. 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中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按施工进度支付:
(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 (¥ 元);
(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5)地上三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6)竣工结算完成后 日内付清剩余价款人民币 (大写)
(¥ 元);
£其他付款方式:
3.承包人承担其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因施工活动导致的施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但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或者加重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施工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开工 日前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
2.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除就地取村的竹、本等材料外,应当有生产合格证。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或者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后,应当提前 日通知发包人验收。 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在验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发包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通知承包人延期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认可。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或者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在 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通知发包人,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6.承包人对建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其实际占有之日起算。
7.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其实际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清单,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消单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清单,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日内提出,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意见。对于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对于其中一方有异议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
2.承包人具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 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
八、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在£中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附件预算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 承包人执 份。
附件:预算清单
发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