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泰住建〔2021〕88号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加快形成“全覆盖巡查、常态化监管”的农村建房(包含新改扩建村民住宅和非住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泰宁县农村房屋安全五级网格化管理办法》《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农村建房监管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农村房屋安全。

 

附件:1.泰宁县农村房屋安全五级网格化管理办法

2.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3.农村建房监管要点

 

泰宁县“房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1年11月1日

 


 

附件1:

泰宁县农村房屋安全五级网格化管理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农村房屋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处置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更好地保障农村房屋施工及使用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建房(含“两违”、既有房屋加层、改造、装修)质量安全和既有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全面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农村房屋安全网格化巡查管理办法。

二、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网格化巡查总负责人。依托“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根据需要设置管理指挥组、网格督查组、信息处置组、技术服务组等组织管理架构,统筹推进辖区农村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辖区第一负责人。对辖区各级网格员责任落实和房屋安全日常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分析辖区房屋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一方平安。

(三)乡(镇)包片领导为巡查具体责任人。具体推动落实挂片区域农村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划细划小网格单元,协调督促落实农村房屋安全有关问题的发现、报告、处置、销号闭环管理。

(四)村主干为日常巡查现场负责人。对农村建房安全(含“两违”、既有房屋加层、改造、装修)和既有房屋结构安全进行日常巡查,督促业主落实责任,掌握全村农村房屋安全动态,及时解决或上报突出问题。

(五)包点村干部为巡查“哨兵”。包点村干部为专业网格人员,负责辖区所有房屋的具体情况,根据房屋三年行动方案、网格化实施办法和工作制度等文件要求,做好落实,分清分细巡查重点,重点查看是否悬挂施工公示牌、农村建房质量安全一张图、测量房屋面积是否超标、房屋高度是否符合规范、脚手架的连接是否可靠、督促现场施工工人做好防护措施、保证村民房屋安全合规建设等事项,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属地房屋结构的有关问题。

乡(镇)、村结合实际,整合“两违”巡查、平安综治、生态环保等专业网格人员,设置专(兼)职综合网格员,对农村建房安全和既有房屋结构安全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属地农村建房安全和房屋结构的有关问题。鼓励调动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网格协管员制度,群策群力共同抓好网格化管理。

(六)部门联动、快速响应。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局、住建、林业、应急管理、人社、发改、民政、教育、民宗、公安、环保、文旅、卫健、工信、市场监管、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行业职责,开展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做到“网格吹哨、部门联动、快速响应”,实现“多网合一、一网运行”。

三、工作标准

农村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应落实以下措施:

(一)做到网格内农村房屋底数清楚,实行台账管理,新增情况及时上报县住建局及第三方监理单位(福建省东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录入农村建房审批监管平台,施工现场应悬挂施工公示牌,接受监督,张贴《农村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信息向社会公开,全面落实房屋安全“健康绿码”制度。

(二)网格员发现“两违”、农村建房安全问题,第一时间制止报告,并按照工作流程和《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2021〕20号)等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处置整改,做到巡查到位、快速响应、整改到位,做到农村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四、工作流程

农村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执行“日常巡查、现场判定、应急处置、整改整治、验收销号”五个步骤:

(一)日常巡查。巡查“哨兵”和专(兼)职综合网格员负责日常巡查,发现新改扩建农村公共建筑、农村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含群租房)、违法改扩建建筑(含加层建设),擅自开挖地下室,及房屋地基出现沉降、滑移、建筑明显倾斜、墙体出现较大斜裂缝等安全隐患的,须当场做好书面记录和拍照留存,并及时上报日常巡查现场负责人。对199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住宅房屋(小区)、低洼地段易受洪涝侵害房屋要加强巡查。

(二)现场判定。巡查具体责任人通过日常巡查现场负责人或专(兼)职综合网格员上报的安全隐患信息,或收到各级举报热线、网上舆情、媒体曝光、视频监控等转来的安全隐患信息后,要及时组织农房安全专家、网格员、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进行现场核实,判定房屋的隐患类别和情形,房屋信息同步上传至“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三)应急处置。经现场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属地镇、村(社区)要设置房屋安全隐患警示标志,及时在“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更新房屋数据,列入网格化巡查重点,并提出处理意见,尽快排险解危,确保人员安全。

(四)整治整改。由属地乡(镇)、村牵头,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代管人负责,该拆除的一律拆除、该鉴定的一律鉴定、该修缮加固的一律修缮加固,安全隐患消除后才能投入使用。该鉴定的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修缮加固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对疑难复杂问题,总网格管理员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和乡(镇)、村协调整治整改。

(五)验收销号。县住建局对完成安全隐患整治整改的房屋进行验收销号,并及时在“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更新房屋信息。

五、经费保障

房屋安全相关经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

六、加强培训

加强对各级网格员、专业干部的业务培训,建立培训制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确保对“两违”、施工安全隐患、既有房屋加层和影响结构安全装修等重点问题有能力发现和甄别,切实提升网格员的业务能力,充分发挥网格员在基层网格化管理中的作用。


附件2:

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序号

工作职责和内容

一、参建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建房人)

1)对农村建房活动负首要责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
2)对既有房屋进行加层、改造、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工程,应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施工,并办理竣工验收。

3)既有农村自建房改扩建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其他参建

主体

1)设计、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严禁向未经用地、规划审批的违法建设工程提供设计、施工服务。
2)预拌混凝土、砂石等企业严禁向违法建筑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石等建筑材料。
3)供水、供电、供气单位严禁为违法建设或未经验收合格的农村建筑工程供水、供电、供气。

二、属地管理责任

县级
政府

1)负责完善两违综合治理、农村建房安全管理以及调研督导、追责问责制度机制,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分工处置的协调配合机制,明确部门、乡镇、村的职责分工。将两违治理、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目标管理内容,每月至少组织1次县级协调会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2)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建房安全网格巡查制度,将两违、农村建房全部纳入网格员职责范围,明确各级网格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并细化调研督导方式和追责问责的情节。建立有奖投诉举报制度。负责农村建房审批监管平台的使用管理,巡查、四到场和举报发现问题一经录入平台,信息共享,永久留痕,接受监督。

3)统筹解决宅基地审批涉及耕地占补平衡。制定限额以下的农村公共建筑、三层及以上农村自建房、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装修工程的审批监管流程,明确县级部门和乡镇的职责分工。
411月底前配齐乡镇综合执法队伍、配强县乡专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力量,专业管理力量短期无法到位的,立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保11月底前到位服务。

5)推动成立工匠协会,公布工匠名录,建立工匠社会评价制度,制定工匠轮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县级部门加强对乡镇的调研督导,重点调研网格化巡查、审批监管和追责问责制度机制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按规定追责问责。

二、属地管理责任

乡镇
政府

1)负责属地监管职责,落实县级政府制定的两违综合治理、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机制。
2)每周召开不少于1次的会议,分析研判农村建房安全问题,提升监管水平。
3)以村为网格单元全覆盖巡查,网格员发现两违、农村建房安全问题,应第一时间制止、报告,并录入平台;乡镇应及时处置;对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单位职责的,及时进行抄告,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处置。
4)核发审批文件时,应向建房人和工匠带头人当面发放并宣讲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和安全管理要求。负责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整合力量,批管合一,安排专业人员四到场检查,建立签到留档台账。
5)每年组织镇村干部、工匠、建房人全覆盖轮训,举办现场观摩会和技能竞赛。推动成立工匠协会,公布工匠名录,开展工匠社会评价。
6)对网格员未及时巡查、发现、报告、处置的,按规定追责问责。

村民委员会

对三条红线设界桩,按照住房需求的轻重缓急分配宅基地。负责落实巡查、报告、劝阻责任。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强化建房联动监管。

三、主管部门责任

 

住建部门

提供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宣传推广标准图集和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常识,督促指导工匠管理,统筹推动镇村干部和工匠培训。承担限额(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共建筑、集中统建住宅、三层以上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

自然资源
部门

指导村庄规划,受市委托具体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农民建房用地保障,指导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农业农村
部门

监督指导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

其他
主管部门

教育、民政、民宗、文旅等部门负责督促行业领域内建设工程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施工和质量监督等手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立即制止,并抄告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城市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既有农房改扩建、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教育、民宗、卫生、文旅、体育、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与经营性质相关的许可、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基层综合执法牵头协调部门要加快对乡镇行政事业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满足一线执法需求。

 

 

附件3

农村建房监管要点

 

监管类型

工作要求

一、村民住宅管理

三层及以下村民自建住宅:

1)应办理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工程规划许可。
2)应选用标准通用图,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委托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签订建房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建筑工匠的,应明确一名有施工管理经验、经培训的工匠带头人负责施工管理;委托施工单位的,应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现场施工管理。
3)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应提供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工匠带头人出具从业情况、施工质量安全承诺书和培训证明。

三层及以村民自建住宅集中统建住宅:

1)应办理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工程规划许可按要求委托监理,办理施工许可,纳入法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2)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到岗履职,并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含禁止使用竹外脚手架、木支撑模板,以及确保坡屋面模板支撑牢固可靠的技术要求)。

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装修工程:

1)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工程规划许可。

2)加层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3)应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施工,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到岗履职,并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限额以下的工程由住建局委托福建省东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理竣工验收;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要求委托监理,纳入法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二、农村公共建筑管理

农村公共建筑:包含校舍、厂房、市场、宗教活动场所、民俗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等非住宅项目。
1)应办理用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工程规划许可。
2)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其中:限额以下的工程由住建局委托福建省东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要求委托监理,纳入法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三、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应悬挂施工公示牌,接受监督。其中:村民自建住宅应公示审批文件、建房人姓名、工匠带头人(或施工单位及负责人)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张贴一张图、建筑立面图和平面图;农村公共建筑、集中统建住宅应按规定公示审批文件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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