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泰宁县委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补充意见》(泰委[2012]20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三周年以内的工作人员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工作人员,在竞聘与其取得的最高任职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时,可不占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额,聘至符合有关聘用规定的细分等级岗位”。为充分运用好我县人才政策,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同时鼓励老教师积极献身教育事业,依据泰宁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经局务会研究,对离法定退休三周年以内的教师,且具备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其职务聘任时应“符合有关聘用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中级及以上职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3、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要责任事故或严重损失的;
4、道德品质败坏,造成严重影响的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影响恶劣的;
5、聘任前五年及聘任中有一年师德考核不合格或有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不承担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调动的;
7、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8、聘任前三年及聘任中有一年教绩不符合《泰宁县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泰教[2008]92号)文件中“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教师”教绩要求的;
9、聘任前三年没有一篇本专业论文或其他教育教学类论文收入校级及以上汇编的;
10、未承担教学工作的(学校专职生管老师除外)。
本规定由泰宁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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