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火车站道路客运、出租客运管理秩序,维护合法客运经营,减少矛盾纠纷,提高客运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运营秩序,促进道路客运、出租客运共同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泰宁县火车站道路客运、出租客运管理秩序规定如下:
一、 划定揽客区域,在规定范围揽客
1、在火车站乘客出站口设置明显的班线客运、出租客运指示标识,由乘客自愿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2、班线客运揽客区为西客站现有旅客安检仪旁台阶以下;出租客运揽客区为火车站站前广场公交车、出租车经营区附近商店台阶以下,同时,以特来电电动汽车充电站至公安、火车站派出所路地联勤办公室为界,不得越界招揽乘客;双方均需按指定的区域引导乘客乘坐车辆,不得在指定的区域外招揽乘客。
二、遵守行业规定,服从行业管理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道路客运企业、出租车公司要督促经营者、从业人员、驾驶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场站管理规定》、《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到行为规范、行车文明、服务文明。
2、落实企业管理主体责任。闽运泰宁分公司要加强客运车辆营运和动态管理,督促经营者守法规范经营,加强客车揽客管理,确保所有旅客行包进安检后上车,对违章者予以处罚和教育。出租车公司要组织管理人员加强经营区域的巡查,监管出租汽车遵章守法,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三、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打击合力
交通、公安、铁路派出所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完善火车站引导标识建设,科学引导乘客出行;道路客运企业、出租汽车公司加强营运车辆日常监管,共同维护治安稳定和行业管理秩序。
交通部门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火车站、客运站、重点路段、游客集聚区客运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整治私家车、无营运质资车辆非法营运;旅游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牌、包车合同;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区域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加强火车站站前广场治安巡逻力度,制止打击违规在指定区域外揽客、叫拉客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配合交通部门重点查处私家车、无营运质资车辆非法营运,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派出所职责:加强火车站广场的治安巡查力度,协同联勤联动力量,制止、打击违规到出站口叫拉客行为;对妨碍动车站管理秩序的,依法进行处理。
泰宁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火车站引导指示标识的管理工作维护,设置明显的班线客运、出租客运指示标识。
道路客运企业、出租汽车公司职责:负责经营区域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不文明现象、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劝导和制止,劝导制止无效的,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的拨打“110”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客运管理的拨打“7833558”由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配合收集涉嫌非法营运车辆的车牌车号、非法营运的主要时段等信息,并加强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信息对接,确保有针对性地对非法营运车辆实施有效打击。
附件:交通部门、公安部门、铁路派出所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标准及措施
泰宁县交通运输局 泰宁县公安局
福州铁路公安处泰宁派出所 泰宁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5日
附件:
交通部门、公安部门、铁路派出所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标准及措施
一、交通部门
1、违反《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从事起、讫点均不在本车籍所在地的营运,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无《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检验,或者营运车辆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条件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新车辆等未备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取得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服务监督卡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未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范放置服务监督卡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百元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或者营运途中甩客、无故绕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无正当理由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或者交接班前不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3、出租汽车凡违反《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在1年度内被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罚次数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取消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我县注册资格。被取消注册资格的驾驶员,不得在本县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
4、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县客运车辆,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抄告县运输管理所,作为道路客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及驾驶员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公司扣分达到标准的在规定期限内暂停办理车辆更新、或核减车辆经营指标,驾驶员在质量信誉考核中为不合格的,一律列入不适岗名单,待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公安部门
1、道路客运、出租客运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因叫拉客引发的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打击、欺压同行,破坏合法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三、铁路派出所
道路客运、出租客运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动车站出站口叫拉客的,由泰宁铁路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