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泰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10月30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本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泰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和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泰宁县公安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 7834639

  电子邮箱:tnzfbzwgk@163.com (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泰宁县和平中街38号

  邮政编码:354400

  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泰宁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fjtn.gov.cn/zfxxgkzl/bmxzzfxxgk/)。

  (二)公开形式  

  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泰宁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fjtn.gov.cn/zfxxgkzl/bmxzzfxxgk/)的县政府部门,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2.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泰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从“泰宁县政府门户网”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http://www.fjtn.gov.cn/zfxxgkzl/ysqgk/),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的收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