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泰宁县水利局关于泰宁县农业水价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泰发改〔2023〕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规范农业用水价格,保障灌区项目正常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三明市水利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各县(市、区)农业水价改革总体实施方案(2018-2025)的批复》(明水农电〔2019〕11号)和《福建省泰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2018-2025年)》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开展前期调研、成本调查以及对比周边县(市、区)农业水价收费标准及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现就我县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泰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行分类水价,粮食作物执行水价0.1元/m3;经济作物、养殖业(含水产养殖)等执行水价0.15元/m3

  二、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实行用水量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划分用水量级,将用水量小于灌溉用水定额作为第一量级,用水量超过用水灌溉定额并小于100m3/亩部分水量作为第二量级,灌溉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100m3/亩部分为第三量级,按照一、二、三用水量级确定水价比例为1:1.2:1.5。

  三、项目区农业水费由各村级用水户协会征收。

  四、收费单位应实行收费公示,并统一使用水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费收入开支用于灌区用水管理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并自觉接受发改、水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泰宁县水利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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