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景区停车服务经营单位:
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三明市物价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明价〔2017〕30号)等有关规定,通过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现将我县调整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
1. 小车(7座以下):10元/辆·次;
2. 中巴(8-19座):15元/辆·次;
3. 大巴(20座以上):20元/辆·次。
二、收费范围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为金湖、长兴服务区、寨下大峡谷、自然遗产展示中心、风洞码头、猫儿山、峨嵋峰、耕读李家等景区配建的停车场,其它本县范围内具有公益性特征的由旅游部门认定的景区(泰宁古城除外)可按本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三、免费规定
1.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免费。
2. 对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⑴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交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
⑵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⑶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⑷有权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其它事项
1.各景区停车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停车设施,提升服务水平。
2.停车场所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标明停车场所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时段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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