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绩效评价办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及各乡镇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特制定《泰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泰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泰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予以下发各乡镇。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泰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泰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3.泰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4.泰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
泰宁县财政局
2021年5月27日
附件:1
泰宁县农村公益事业
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农〔2020〕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计划编制,管理、使用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及本级预算安排财政奖补资金,负责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乡(镇)财政所负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实施监督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加大奖补资金投入,创新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逐步形成政府奖补引导、民办公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村级集体积极投入、社会力量捐资赞助等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奖补原则
第五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继续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政府通过奖补引导、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重点支持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 奖补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村级组织是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按照一事一议政策和程序开展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奖补范围主要是以行政村所辖地域为基础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村内道路、桥涵建设、村内小型水利建设、村民饮用水工程、村内公共环卫设施、村内公共活动场所、村容绿化美化亮化、新能源公益设施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国有农(林)场、农村新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参照村级公益事业纳入财政奖补范围。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范围;对大中型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乡级及以上道路建设,计生和优抚、村办公场所建设、村级运转经费等村务管理项目,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符合《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非公益性农村建设项目,不列入奖补范围。
第八条 经村民按民主程序议事、行政村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列入当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分普惠项目和重点项目。为减轻农民负担,奖补标准不与农民实际筹资筹劳额挂钩,按照筹资筹劳测算总额的一定比例或定额给予财政奖补。
(一)普惠项目。按行政村筹资筹劳测算总额的45%(3000人以上)、50%(1500—3000人)、55%(1500人以下)三档给予奖补。可以将奖补资金不足10万元,且单个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奖补。
(二)重点项目。县级自行确定的重点项目,每个项目奖补标准上限一般不超过30万元,特殊情况需报省财政厅批准,资金从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及本级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中安排;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下级财政部门申请,确定的重点项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在奖补基数外安排。
以上项目奖补资金高于实际工程决算资金的按实奖补。财政奖补资金中,基本财力保障县(市、区)承担20%,其他的县(市、区)承担30%,其余部分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
第九条 县财政在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内组织申报省财政奖补项目计划,申报时应一并提交与申报资金相匹配的绩效目标。乡(镇)申报年度省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工作一般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
项目申报按照村级决策、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的程序,即由开展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村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申报奖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上报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下同),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查批准,并将审查批准的项目汇总上报省、市财政部门,作为拨付奖补资金的依据。各乡(镇)要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把一事一议奖补项目与扶贫开发、补齐民生短板、美丽乡村和特色乡镇建设等相结合,根据发展状况、地理条件、人口数量、资金筹措等情况,统筹县域乡村公益事业发展,调整完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三年规划,提高项目建设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避免项目报不上、定下项目做不了、做了效果不明显等随意性问题。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奖补机制作用,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可以将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同类可以整合的财政专项资金在项目申报时整合申报并使用,其他资金按各自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努力发挥财政奖补的“乘数效应”。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将奖补资金按规定程序下拨到乡(镇)或兑现到实施的项目。为鼓励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乡(镇)财政可以采取预拨部分资金、按进度拨款和项目验收结算等方式相结合的拨款办法。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各乡(镇)项目开展情况或乡(镇)财政所申请预拨部分奖补资金。
乡(镇)对较大投资规模的工程项目,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根据申请可预拨不超过80%的奖补资金。项目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结清剩余奖补资金。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工程决算资金小于工程预算资金时,财政奖补资金据实拨付。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一个年度内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的支出数要与兑现到项目的奖补资金数基本一致。县级财政将根据预算安排和支出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并定期通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的奖补资金使用权归村级组织,与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等统筹用于项目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分村核算,专账管理,不得用于安排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准备完成,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可以由行政村提出申请,由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第十五条 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必须严格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对超出规定范围、时间和用途,没有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认为有资金违纪问题,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理部门认为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工程建设违章等项目的资金开支,乡(镇)财政所(经管站)一律不予报账。
第十六条 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现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做好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考评审计等工作,并将验收情况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村级集体资产,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管理,并按规定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根据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工作需要,每个财政奖补项目可以从奖补资金计提不超过3%作为项目前后期管理费用,主要保证项目规划、申报、查勘、实施、验收、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县、乡(镇)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指导督促村级组织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公示工作。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村民筹资筹劳等自筹投入计划和实际到位情况、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要强化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对违反议事程序、加重村民负担、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形成村、乡(镇)和县各方联动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乡镇财政所应当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和工作考核机制。县级财政每年2月底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对本县(市、区)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工作进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市财政部门。设区市财政局应对县级财政局上年度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选择部分地区或项目,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考评。省财政厅每年随机抽取部分县(市、区),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和工作考核,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时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发布的《泰宁县财政局关于下发开展2018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泰财〔2018〕6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泰宁县农村公益事业
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以下简称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奖补项目管理,是在国家现行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各地对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管护以及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便捷高效,确保尊重村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财政奖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行政村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大会议事、资金筹集、制定方案、项目实施、质量把关、履行群众监督程序等;乡镇政府负责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初审、实地查看、汇总上报、组织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等;县级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业务指导、审核批复、督促检查、情况反馈、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先议后报,先建后补。财政奖补项目确定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项目须经村民民主程序议定后确定上报,项目原则在建设成验收合格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根据需要也可采取预拨、按进度拨款等方式。
(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奖补额度及村财承受能力,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示,阳光操作。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六条 县财政局应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建立财政奖补滚动项目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省和设区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财政奖补项目实行申报、初审、审核、审批的管理制度。
行政村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两委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
乡(镇)政府对行政村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上报县(市、区)财政部门。
县级财政局对普惠项目和县级自行确定限额内的重点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将符合财政奖补项目要求的,列入财政奖补项目年度计划;对要求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和县级自行确定超出限额的重点项目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上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县和乡(镇)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奖补项目信息化管理,将项目文件发布、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数据统计等纳入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网络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财政奖补项目,应在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管理、监督,同时负责每个项目施工前、中、后相片的拍摄,村民委员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财政奖补项目建设通过招标邀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具体方式可按各乡(镇)制定的村级项目资金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条 对一般性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乡(镇)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施工指导;对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涵洞、桥梁、水利设施、文化活动场室等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规划设计方案,方案要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监管人员,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开始后乡(镇)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对项目施工过程拍摄存档。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村民委员会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邀请县直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验收,审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申请方案要求,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同时拍摄和保存项目完工照片。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制决算。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后的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将工程主要内容及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向全体村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收集整理项目收支全部材料向乡(镇)财政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乡(镇)上报的验收及决算报告后,应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抽查,对决算金额进行复核。对抽查复核合格的项目,在县级有关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项目管护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村民议事的会议纪录、筹资筹劳方案、村民签字表、部门出资及公示材料、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施工前、中、后三张照片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县、乡财政应督促指导村委会在适当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情况。
第十六条 村委会应建立健全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安排必要管护资金,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奖补项目实施、验收过程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及有关部门、乡(镇)要加强对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 县(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县级财政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保证一定的检查面。
第二十条 县(乡)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泰宁县农村公益事业
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指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奖补项目,以下简称财政奖补项目)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政奖补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取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合理地衡量财政奖补工作情况。
(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三)一般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原则。
(四)评价结果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三条 评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区域绩效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
(二)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通过国库系统和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等渠道反映的有关财政奖补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进展和实施效果等资料数据。
第四条 考核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信息管理系统使用、项目后期管护、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地区域绩效目标、重点工作任务,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
(一)制定全省评价实施办法;
(二)统一组织年度实施评价工作;
(三)对县(市、区)落实财政奖补资金情况进行考评;
(四)根据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第七条 设区市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督促检查所属县(市、区)做好自评工作;
(二)配合省财政厅对所属县(市、区)进行评价;
(三)督促所属县(市、区)做好整改。
第八条 县级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组织实施本县评价工作;
(二)按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县级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 评价按年度,以省财政厅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各县(市、区)向省和设区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奖补项目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作为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评价的程序。省财政厅确定评价实施方案,下达评价通知,实地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合理确定评价等次,通报评价情况,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在年度财政奖补工作结束后,根据本办法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设区市财政部门。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县(市、区)进行抽评,评价对象既包括县(市、区)本级,也应延伸到乡村基层;既包括当年度项目资金,也可延伸到往年度项目资金。抽评后形成考评意见,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每年在各县(市、区)自评和各设区市抽评的基础上,组织随机抽取部分县(市、区)进行重点考评。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分实行百分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适当加减,计分采用量化指标(具体见附表)。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次:基础分90分、综合分90分以上为优秀;基础分80分以上、综合分80-89分为良好;基础分60分以上、综合分60-79分为合格;基础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是对财政奖补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领导重视,组织周密,符合规划,制度健全,措施有力,质量达标,效果明显,群众满意的县(市、区),将在安排下年度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时予以倾斜。
第十四条 对未做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不及时拨付、兑现财政奖补资金,财政奖补项目及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偏慢,当年存在未完工项目及不合格项目,奖补资金跨年度支付,相应扣减该乡(镇)下年度的财政奖补资金指标。
第十五条 对财政奖补项目工作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将采取书面通报、召开专题通报会、个别约谈等方式对县(市、区)进行督促整改。各县(市、区)应当根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对实施绩效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泰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绩效
评价指标量化评分表
(适用于对乡镇级考核)
考评 内容 |
考评指标 |
指标量化评分标准 |
考评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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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分 |
加减分 |
综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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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组织 领导 (10) |
领导重视 (5) |
纳入党政主要工作部署,得3分。党政领导有批示、有带队下乡或参加会议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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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件、会议纪要、相片等相关文件为依据 |
保障有力 (5) |
有专门从事财政奖补工作人员,得3分;安排自身及相关部门必要工作经费、购置必要工作设备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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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主 议事(15) |
议事程序 (5) |
按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表决签字,得3分;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同意,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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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相关档案材料为依据 |
筹资筹劳 (5) |
向村民筹资筹劳控制在省规定的上限之内,得3分;有群众签字的筹资筹劳花名册,向出资人或出劳人开具了筹资筹劳专用凭证,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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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示 (5) |
落实公开公示制度,会前及民主议事后将筹资筹劳方案、标准、数额、投资预算等向村民公示,得2分;项目完工后,及时将筹资筹劳、奖补资金、劳务使用、投资决算等向村民公示,得2分。县级有立项公示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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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项目 管理(20) |
项目规划 (4) |
制定下发项目规划指导性意见,得1分;能够结合乡村振兴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规划财政奖补项目,以县或乡镇为单位建立财政奖补项目库,得2分;实现滚动项目库,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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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施细则、相关制度、通知文件、图片档案、管理系统数据等为依据 |
项目报批 (4) |
项目建设按照村申请、乡审核、县审批确定程序,坚持逐级申报,得2分;县级和乡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申请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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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 (4) |
6月底止项目开工率60%以上的,得2分;10月底止项目验收合格率100%以上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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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 (4) |
按期完工后能及时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得3分;有村民监督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盖章,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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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护 (2) |
已建成项目有管理维护制度的,选有村民管护小组或村民代表负责项目管护,得2分;有专门资金来源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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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标识 (2) |
完工项目建立了标识牌,得2分;位置醒目、格式规范、节俭牢固、美观大方,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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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资金 管理 (25) |
预算安排 (5) |
县级年初预算本级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少于上年的,得2分;年终执行数按要求足额到位的,得2分;国库支出数与项目资金兑现数基本一致的,得1分。超额配套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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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预算报告、下拨资金的指标文件、国库执行数、管理系统数据及有关账册等为依据 |
整合资金 (2) |
整合其他涉农财政资金达到全县财政奖补资金10%的,得2分;达到20%的,得3分;每再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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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账管理 (3) |
县乡有专账,有专人管理,得1分;资金按时拨付,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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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账制度 (5) |
有完整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得2分;有相应总账、明细账,并按账务处理办法记账,资金结算合规,得2分。工程发票单据有相关人员签字,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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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理财 (3) |
每张发票有村民理财小组或监督小组盖章,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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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 (7) |
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及通报制度的,得1分;6月份预算执行进度超过50%的,得3分;10月份预算执行进度超过100%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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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础 管理(20) |
动员宣传 (2) |
乡(镇)、村两委分级次召开会议,宣讲财政奖补政策和操作程序等,得1分;制作宣传版面,运用各种形式宣传报道财政奖补政策和工作动态的,得2分;在省市报刊有报道的或有省级领导批示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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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知文件、领导批示复印件、宣传资料及档案为依据 |
业务培训 (2) |
每年组织1次以上业务培训,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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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 (2) |
建立了项目资金、信息月报制度、季报制度及年度总结分析制度,且省厅下达应上报材料上报及时、准确、完整,得2分;完成一年上报省厅10篇信息任务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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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系统 (10) |
信息监管系统正常运转,得3分;财政奖补项目准确、及时、完整录入奖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得5分;及时更新上报相关数据,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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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4) |
项目的申报资料,批复文件,会议记录,公示资料,项目合同,工程决算、验收报告、结算凭证和有关图片等原始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单独归档;原始凭证齐全、合法、合规,易于查验,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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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工作 成效 (10) |
任务完成 (4) |
全面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得4分;每少完成任务一个百分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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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年度总结报告、领导批示、管理系统反映工作成果为依据 |
群众满意 (3) |
每个项目随机入户调查,群众满意度90%以上的得3分;满意度70-90%的得1.5分,其他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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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创新 (3) |
创新工作思路、机制和制度办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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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遵纪 守法 (-80) |
财经纪律 (-40) |
发现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奖补资金1次及以上的,扣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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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专项检查报告、违纪情况自查结果等认定 |
政策执行 (-10) |
因政策落实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等引发信访、上访等不良社会反映2次及以下的,扣5分;3次及以上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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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管理 (-10) |
发现因实施项目新增乡村债务2次及以下的扣5分;3次及以上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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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 (-20) |
加重农民负担并引发严重影响1次及以上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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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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