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泰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部分内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6-04-15 15:13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县政府发布《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泰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部分内容的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停止执行背景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2008〕7号)与《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减半征收范围不一致,为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地方政策与上级法规要求保持一致,结合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际,县政府决定对《泰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泰政〔2008〕7 号)部分内容予以停止执行。
二、停止执行内容
废除《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2008〕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旅游建设项目减半征收”的表述。
联系人:陈玢梅,联系电话:0598-783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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