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无人机坠物狩猎” 方法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6-04-08 10:16

  现就《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无人机坠物狩猎”方法的通告》(泰政规〔2026〕1号),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县发现部分人员利用运用无人机挂载热成像镜头等设备搜索、跟踪、锁定野猪等野生动物,并投放钢钎、锐器、网具等实施猎捕,形成隐蔽性强、杀伤力大、危害面广的无人机坠物狩猎行为。该方式突破地形与距离限制,夜间猎杀效率极高,严重破坏野生动物种群结构;高空抛射物极易误伤群众、损毁财物,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已成为当前野保执法与基层治理的突出风险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林长办公室关于深入排查、彻底清除张网捕鸟、拉电猎兽等禁用猎捕工具的提示函》(闽林长办函〔202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泰宁实际,制定了《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无人机坠物狩猎”方法的通告》。

  二、目标任务

  禁止“无人机坠物狩猎”。

  三、主要内容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无人机坠物狩猎”方法的通告》将“无人机坠物狩猎”列为禁止使用猎捕方法,原《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泰政规〔2023〕5号)相关规定继续执行。同时设立非法猎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实为刑事案件的,给予人民币300 元奖励。举报电话:0598-7832401(县林业局);0598-7832161(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四、执行起止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泰政规〔2023〕5号)规定的时限相同,即至2028年8月31日止。

  联系人:马必辉

  联系电话:1385919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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