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我县印发了《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宁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城镇基准地价作为我国公示地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在政府用于掌握和调控地价水平、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等传统领域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外,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在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土地权益保护等方面亦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当前摸清土地资源资产家底时,基准地价是适用性强、覆盖范围广、公信力强的地价信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中规定: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全面更新一次,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宗地评估不得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集体决策确定土地供应底价时不能作为依据使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要求,泰宁县自然资源局开展了泰宁县2024年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地价管理,完善科学的地价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基准地价对土地市场的调控作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进展
本次更新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按规定履行了成果编制、意见征询、公开听证、专家评审验收等相关程序。2026年1月9日县政府正式印发《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宁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四、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泰宁县城区(杉城镇)和八个乡镇(朱口镇、下渠镇、新桥乡、上青乡、大田乡、梅口乡、开善乡和大龙乡)范围内的土地。
六、主要内容
(一)泰宁县城镇基准地价表
包括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城区居住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城区工矿和仓储用地土地级别地面基准地价表、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地面基准地价表、城区其他类型用地级别地面基准地价表、城区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基准地价表、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面基准地价表、各细分用地类型基准地价用途修正系数表、乡镇商业服务业、居住、工矿、仓储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二)泰宁县城镇基准地价图
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图、居住用地图、工矿和仓储用地图、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图、各乡镇综合土地级别图。
(三)泰宁县城镇基准地价内涵
包括基准地价的估价期日、土地开发程度、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价格构成等。
(四)泰宁县城镇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包括各类用地基准地价适用时的修正因素、修正幅度、修正系数,以及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确定与修正体系、新旧基准地价衔接过渡等。
七、关键词诠释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特定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服务业、居住、工矿等用途分别评定,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八、适用期限和解释权
本《通知》自2026年1月9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基准地价内容由泰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解读机关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598-783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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