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后制定。
2.制定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中办发〔2024〕58号)、《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810项上级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2024〕194号)、《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15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出台该文件。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赋予乡(镇)的130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了解和掌握乡镇综合执法赋权事项承接和运行情况,深入分析赋权事项实施不到位的原因,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三、主要内容
1.通过“三上三下”充分征求县直部门、“两代表一委员”、企业代表和普通群众代表意见建议270条,采纳236条,并将分歧意见较大的83项清单事项提请县委领导组织乡镇和部门召开沟通协商座谈会,本着“为基层减负、理顺县乡关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原则,面对面沟通交流,逐条逐项把交叉扯皮的事项梳理清楚,达成一致意见,广泛凝聚各方共识,对130项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予以收回。
2.对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县有关部门或机构改革后整合设立的新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
3.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在2025年6月11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要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四、范围期限
自2025年6月11日起施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三明市泰宁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598-783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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