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继续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清单进行适当调整”要求,县司法局会同县委编办对乡镇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调研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清单进行适当调整后制定。
2.制定依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三明市司法局、中共三明市委编办关于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调整的通知》(明司〔2024〕7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出台该文件。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赋予乡(镇)的20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了解和掌握乡镇综合执法赋权事项承接和运行情况,深入分析赋权事项实施不到位的原因,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三、主要内容
1.收回部分专业技术强、认定困难、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更为高效的行政执法事项20项(其中2项仅涉及杉城镇),具体涉及市场监管领域14项(含商务领域1项)、消防领域2项、农业领域1项、应急管理领域1项、住建领域2项(仅对杉城镇回收)。
2.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县有关部门或机构改革后整合设立的新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
3.各乡(镇)人民政府在2025年3月3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县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四、范围期限
自2025年3月3日起施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三明市泰宁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598-783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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