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泰宁县政府网 时间:2024-02-21 09:17

  一、背景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泰宁县被自然资源部列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结合泰宁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范围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主要内容

  净收益分配指导意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由镇集体经济组织全额留存,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留存;属村集体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其集体收益按15%比例留归村集体再分配,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其余部分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或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集体经济组织已有决议的从其决议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多个村的,综合各村入市的集体土地的面积等因素确定土地收益分配和使用方案,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实施。

  收益使用和监督手段:集体收益的使用应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根据相关规定制定集体内部入市收益分配和使用方案,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集体收益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项管理,可用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集体经济建设和民生项目等支出,不可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村务公开,向集体组织成员公开,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村务督委员会负责集体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入市集体收益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

  四、关键词诠释

  1. 集体收益: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总价款,扣除土地取得成本、中介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土地开发支出等费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余下收益部分,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土地取得成本、中介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土地开发支出等费用后的收益部分。

  2. 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农村房屋拆建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以及统筹管理等费用。

  3. 中介服务费: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测绘、规划、审计、监理、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费用。此类费用可根据现行的相应收费标准文件和市场行情,由入市主体和服务方自行商定,并纳入项目成本审计。

  4.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5.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场地平整费用和入市地块相应配套的道路、通电、通水等费用。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598-783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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