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泰宁县政府网 时间:2024-02-21 09:11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征收和使用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建立兼顾政府、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泰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方案》,制订本办法。

  二、范围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十四条,包括总则、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和使用、附则等内容,规范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

  一是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的范围、基数、比例。规定征收调节金范围为泰宁县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入市后发生二次交易行为的都需缴纳调节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入市用途属于工业的收缴成交总价款的15%;入市用途属于商业的收缴成交总价款的30%。由出让(出租)人缴纳。

  二是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入库程序。规定征收调节金主体为县人民政府,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调节金义务时间为签订合同约定出让价格结算当日,按照成交价款的缴纳进度同步代扣代缴调节金,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出具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和调节金凭证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是统筹调节金使用管理。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交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调节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根据本办法征收的调节金按照县、镇(乡)各50%的比例安排使用,其中镇(乡)分成部分的10%专项纳入设立的镇(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补偿资金,用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工作。

  四、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若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

  五、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598-783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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