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泰宁县政府网 时间:2024-02-21 09:03

  一、背景依据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是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形成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配置机制和监管规则、有力保护市场交易主体权利的主线。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泰宁县被自然资源部列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为持续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健全全县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盘活农村低效用地,结合泰宁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入市范围、土地用途、入市条件、入市方式和程序、监管环节,保障入市土地权能,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

  三、工作进展

  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下发了《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同时确定泰宁县为试点地区。2023年4月25日自然资源部召开了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视频培训会议,要求各试点地区细化实化具体推进方案,审慎稳妥开展试点工作。2023年6月8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方案的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抓紧制定推进方案。2023年6月9日泰宁县自然资源局草拟了《泰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6月9日至9月19日征求了县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修改意见对《泰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范围期限

  依法取得、产权明晰无争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商业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的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入市交易。试点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1.明确入市主体和入市条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已依法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地块范围内没有其他权利障碍;需要处理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经处置完成;原则上具备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

  2.规定入市方式。土地所有者可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土地使用者确定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

  3.完善入市程序。入市程序分为八步走:一为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二为提交入市申请相关材料;三为乡(镇)政府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四为入市主体编制入市方案;五为入市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六为公开交易;七为签订合同与监管协议;八为持相关材料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4.收益分配管理:农村集体组织应将收益统一管理,分配情况应当公开,接受各方监督。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入市的,应当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工业用地按15%比例缴纳,商业按30%比例缴纳。

  5.法律责任:入市交易违背本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入市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注意事项

  要抓住“两项前置条件”,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要紧盯“三项负面清单”,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住宅开发;要探索“两项重点机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

  七、关键词诠释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权属明晰的集体建设用地。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入市主体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4.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598-783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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