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稳定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十条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泰宁县政府网 时间:2023-05-11 22:56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党委政府有关粮食安全的工作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着力做好我县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

  二、主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6号)。

  三、主要内容

  (一)鼓励复垦撂荒地种粮。鼓励撂荒耕地复垦复耕种植粮食作物,落实省市鼓励山垅田复垦种粮政策,对开展撂荒耕地复垦的村委会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

  (二)鼓励规模种植粮食。对承包耕地种粮面积30亩以上、连作种植早稻、晚稻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超过30亩、种植再生稻、种植大豆作物相对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给予相应补贴奖励。

  (三)鼓励种业创新。支持本地企业育种创新能力提升、各乡镇制种田间基础设施条件提升、杂交水稻制种全程机械化提升、加工仓储能力提升等方面建设。

  (四)鼓励大棚轮作种植。对利用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 60亩以上的主体,在享受省级最高奖补100元/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配套补助 100元/亩。

  (五)鼓励“非粮化”耕地还粮。鼓励退果、退茶、退塘、退林等还耕种粮。对农田退茶、退林、退果、退塘还耕,种植粮食作物集中连片10 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县级财政给予每亩补助500元。

  (六)扶持“泰宁大米”产业发展。在建基地、打品牌、拓市场方面给予种粮大户、米业经营主体扶持,推动“泰宁大米”持续健康发展。

  (七)优化涉粮项目补助。对实施水稻机械插秧、抛秧、优质稻、统防统治、“五新”推广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项目,符合省级相关项目要求的给予补贴。

  (八)提高种粮政策性保险额度。对抛荒耕地复垦种植水稻、 玉米(复垦后种植前三年)的政策保险额度由每亩500元提高到 800 元。

  (九)鼓励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创建品牌。引导耕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集中。在各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申报和评审中,向粮食类主体倾斜。

  (十)完善和落实考核制度。将粮食生产任务、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工作纳入县对乡(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乡(镇)资金分配、项目安排、政策扶持的参考依据。

  四、注意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措施由泰宁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联系人: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98-783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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