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泰宁县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泰宁县政府网 时间:2023-06-30 23:36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泰宁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划定泰宁县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推进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打好福建省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中“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扩大调整并强化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泰宁县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控。

  二、什么是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铲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三、禁用区的具体范围?

  泰宁县建成区:东至松光桥,南至南环城路,西至张家坊桥,西南至丰岩村,北至大洋坪工业园区以内的区域。

  四、禁用区有哪些管控要求?

  (一)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在本县行政区域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军事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予以处罚。

  五、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六、联系方式

  泰宁生态环境局:0598-783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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