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省市县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泰宁县政府网 时间:2023-06-27 22:19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稳定和优化我县粮食生产,确保粮食收购和订单政策阳光、透明、公开、公平,依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公布2023年我省籼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3〕151号)和根据三明市粮食和物质储备局《关于下达2023年省市储备订单粮食计划的通知》(明粮粮〔2023〕17号)文件精神以及2023年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制定了《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省市县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通知》(泰政办规〔2023〕8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职责

  对参与粮食订单计划的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沙县区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单位职责进行明晰,确保工作有力开展。

  (二)做好订单分解

  依据各乡(镇)摸底情况、农业农村局相关数据,粮储局、财政局、农发行将省市县三级订单13443吨分配至全县9个乡镇,其中杉城镇2300吨、朱口镇6250吨(含早稻350吨)、上青乡1100吨、新桥乡200吨、大田乡400吨、下渠镇1400吨、开善乡800吨、梅口乡593吨、大龙乡400吨。

  (三)严格订单收购

  1.订单粮食补贴标准。2023年省、市、县订单粮食在不低于省公布最低收购价的基础上,给予每50公斤12元的直接补贴。

  2.订单直补资金发放。粮食购销公司按照要求统一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兑现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

  3.订单收购价格确定根据我县粮食收购市场价格行情走势,在不低于省公布最低收购价基础上,与省、市粮食收购委托单位共同确定我县储备订单粮食收购价格。

  4.订单粮食质量标准储备订单粮食必须是当年本地产早中晚籼稻,以省内2023年生产的国标(GB1350-2009)三等籼稻谷为标准品。

  (四)落实资金保障

  收购储备订单粮食所需的资金,由粮食购销公司与农发行沟通并提前申请,农发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信贷政策,依据收购计划的数量、价格和收购进度给予保证。

   三、注意事项

  (一)关于订单分解

  各乡(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结合实际种粮面积、粮食产量及每年完成订单数量情况,统筹兼顾,逐级分解到村,并由村分解落实到户,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储备粮订单数量可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不得将储备订单计划下达到非实际种粮主体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粮食安全生产禁止区。

  (二)关于售粮卡

  县粮食购销公司根据村委会公示的确认书和上报的农户订单粮食花名册与农户签订《订单粮食收购合同书》,并制作发放《订单粮食售粮卡》。其中,农户订单粮食花名册、订单收购合同书一式三份,由县粮食购销公司、村委会、乡(镇)财政所各执一份;《订单粮食收购合同书》《订单粮食售粮卡》由县粮食购销公司负责统一印制,合同书及售粮卡中应载明户主姓名、订单计划数量、收购品种、收购截止时间等,合同书还应注明收购政策、售粮地点、委托销售承诺书等内容

  (三)关于收购有关安排

  收购时间以公布通知为准,结束时间为夏粮截止2023年9月20日、秋粮截止2023年11月20日。收购站点为八个分别是朱口、龙湖(龙湖同为早稻收购点)、上青(负责上青乡和新桥乡农户订单收购)、大田(预约收购)、下渠、梅口(负责梅口乡和大龙乡农户订单收购)、开善粮站和城关粮食储备库(负责杉城镇、全县粮食经纪人、烘干企业及农业合作社等售粮主体订单收购)。各站具体时间详见文件附件。

  (四)关于粮食寄存

  为鼓励种粮主体售粮,种粮主体在合同期内完成储备订单粮食计划后,余粮经种粮主体同意后,可先寄存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库内,并签订寄存协议,在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合同时间到期后,若全县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未完成,按种粮主体寄存日期先后顺序,其寄存的余粮转作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至全县储备订单完成,剩余寄存粮食按挂牌价收购。

  (五)关于订单再次分配

  寄存粮食收完后,若还未完成任务,由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向全县的种粮主体敞开收购或县政府进行二次分配(若早籼稻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未完成,剩余部分统筹安排为中晚籼稻),最终还未完成的话则由县粮食购销公司在轮换期内按照要求通过国家粮食福建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采购县级储备订单缺口部分。

  四、联系方式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0598-783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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