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泰宁县政府网 时间:2023-03-30 22:55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推进电商产业快速发展,优化电商产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电商在扩消费、促就业、乡村振兴方面的“数字”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2.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泰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征求意见情况:由泰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并广泛征求各乡(镇)、有关单位意见。

  3.合法性审查情况:经过起草制定部门法制人员的审核。

  4.签署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以泰宁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于2023年3月30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对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销售实物商品的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网络销售额在2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增加奖励5000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合计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电商企业上限入统

  对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500万元且当年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支持县域外电商企业迁入

  对县域外电商企业经营结算地新迁入泰宁,且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支持电商直播账号发展

  对年度净新增粉丝5000人以上,且网络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直播账号,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并以年度新增粉丝5000人、网络销售额10万元为基数,每新增粉丝1000人、网络销售额1万元,增加奖励1000元,每个直播账号年度最高奖励合计不超过2万元。

  (五)给予快递物流补助

  对电商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销售实物商品产生的快递费给予补助,年度寄出快递500单以上,按年度总交易快递单2元/笔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电商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销售实物商品产生的物流费(不含快递费)给予补助,对年度产生物流费1万元以上,按年度总物流费的4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六)支持电商优秀服务企业发展

  为本县电商企业提供软件开发、代理运营、网店建设、营销推广、影像拍摄、资金结算、产品包装、文化创意等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除外),年度服务非关联企业5家以上且年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

  四、联系方式

  县工信局:0598-783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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