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加强泰宁县文旅产业管理,规范全域范围内的旅游项目开发和建设行为,促进文旅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2.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泰宁旅游管委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
2.征求意见情况:由泰宁旅游管委会牵头,并广泛征求各乡(镇)、有关单位意见。
3.合法性审查情况:经过起草制定部门法制人员的审核。
4.签署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以泰宁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于2023年3月20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文旅项目开发和文旅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文旅设施是指为文旅活动提供服务的配套设施,包括食宿、交通、游乐设施、商业网点等旅游要素,以及其他必要的景区(点)服务设施。
(二)领导机构
泰宁县文旅产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研究确定文旅产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指导、督促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协调推进全县或跨区域、跨行业的文旅产业规划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动文旅产业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动文旅产业创新,指导培育新业态,研究解决全县文旅产业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泰宁旅游管委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文旅项目开发和文旅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核和管理。涉及重大的文旅招商项目和文旅设施项目建设,需上报泰宁县文旅产业领导小组决策研究,协调推进和解决重大项目建设的相关问题。
(三)基本原则
开发文旅项目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效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开发和经营文旅项目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坚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建设文旅设施应当与当地的经济和文旅产业发展状况相适应。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景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网红点。
(四)申报程序
申请文旅资源开发和文旅设施建设,应向旅游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投资方负责人或当事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2.投资方企业简介、企业实力证明文件或凭证;
3.具有合法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方案文本;
4.泰宁旅游管委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泰宁旅游管委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接到申请报告后,应认真进行项目审查,并在60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文旅项目获准后(以批准文号时间为准)的两年内未动工,投资方退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期间若遇政策调整、不可抗拒因素由双方另行商定投资或退出方案。
四、联系方式
县旅游管委会:0598-7833822
县文旅局:0598-7863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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