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政策解读
来源:泰宁县政府网 时间:2022-06-24 15:39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围绕执法处罚权下放基层、创新基层执法管理,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破解行政执法中的难点、痛点问题,推进乡镇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切实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泰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制定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和《泰宁县推进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县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共168项,涉及住建、市场监管、工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应急、消防、生态环境等领域,其中赋予杉城镇和朱口镇人民政府各168项、其他乡镇各167项。由县有关部门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自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执行。

(二)赋权确认后,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辖区范围内行使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县有关部门在赋权乡镇辖区范围内不再行使已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事项,但必须提供执法指导,主动对接,密切配合,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三)县委编办要统筹研究全县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工作,加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县级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县司法局要指导县有关部门赋权确认工作,强化乡(镇)执法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推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四)县委编办会同县司法局适时对乡(镇)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定期组织评估。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