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农村水电站清理整治退出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泰宁县政府网 时间:2022-07-05 15:03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全面统筹资源、环境、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妥善处理整治过程中的各种突出矛盾和利益关系,通过对水电站装机小,生态矛盾突出,安全隐患较大,难以改造的农村水电站有序退出发电,打造安全、绿色、民生、和谐水电站。

2.制定依据:按照《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闽政办〔202138号)和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全市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水〔2022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农村水电站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目标

202211月底前完成86座水电站“一站一策”整改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电站列入退出类电站,并鼓励建设时间早、装机容量小、建设管理和安全标准低、设施老化失修、整改又不经济水电站退出。

三、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治退出补偿

1.重点列入退出电站类型:装机容量较小(原则上不超过200KW),运行年限长、效益差的水电站; 列入整改类电站且在规定期间未完成整改的电站;生态矛盾突出,安全隐患较大,生态下泄流量考核被上级多次通报的水电站。

2.补偿标准2022815日前自愿提出申请退出的,按装机每千瓦1500元的标准补助。同时,在1031日前完成电站退出各项工作的,再给予500元每千瓦奖励;1130日前完成电站退出各项工作的,再给予300元每千瓦奖励。1130日以后拆除退出的电站,不予补助和奖励。在册管理停运多年未能恢复的水电站,自愿提出退出申请按装机每千瓦1000元的标准补助。

(二)办理程序

1.申报:2022815日前向县水利局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近三年发电量证明等材料。

2.审核与批准:县有关部门对水电站提供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查验。

3.退出电站设施处理:退出的水电站业主应自行拆除发电设施,由县工信、供电部门解除上网协议并拆除相应上网输电线路;退出的水电站业主将拦河坝、引水管道、轮机组等设施一并拆除(若所在地乡(镇)和县水利局认为应留作他用的水渠、堤河坝、引水管道等,业主应将其产权移交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4.验收:县有关部门对退出电站设施的处置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鉴定书,注销取水许可证。

5.补偿和奖励资金的申领:由电站业主根据验收鉴定书向县水利局申领电站退出补助及奖励金,补助及奖励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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