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泰宁县政府 时间:2020-11-02 14:41

 

1.方案制订背景是什么?

制订该方案主要为不断夯实乡(镇)火灾防控基础,提高消防行政执法效率,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2.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在全县9个乡(镇)开展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着力解决乡(镇)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3.委托执法主体有哪些要求?

受委托乡(镇)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人员为乡(镇)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受委托乡(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经消防救援机构培训考核,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4.委托执法主体有哪些委托执法权限?

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附件1),在本辖区内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附件2),由乡(镇)以委托消防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 委托执法程序有哪些?

受委托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附件5),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对依法给予个人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或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消防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6)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可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依法应给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在报受委托乡(镇)负责人同意、经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审批,在检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参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经县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后,由受委托乡(镇)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并加盖消防委托执法专用章。

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除法律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乡(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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