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泰宁县政府 时间:2019-06-18 09:16

 

近日,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宁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泰政办〔201913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现对政策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意义和目的

(一)影视产业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影视文化日益朝着市场化、商业化、产业化快速发展。影视产业发展产生了很好辐射和带动作用,助推和产生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以成为促进当代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实现转型升级的“助推器”。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影视+旅游”日益成为一种时尚、个性的特色文化旅游资源组合,尤其是随着我国电影电视事业的加速发展,给旅游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元素和新的助力。

(二)文件制定的目的

一方面可以培育影视产业这一县域经济新增长点。泰宁是一个千年古县、文化名县和旅游产业大县,具有丰富的自然人文资源,专家称泰宁是影视拍摄的天然片场。通过政策引导,将资源优势与产业基础转化为影视业态,就能促进影视产业的培育与发展,建立我县新的产业增长点。

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与服务旅游产业发展。旅游是泰宁的生命产业,需要持续增长的动力。但面对着旅游目的地竞争白热化,泰宁旅游加快发展压力巨大。通过影视创作摄制播出,明星时尚场景的植入,不仅本身就是一种旅游业态,更重要的是能极大地吸引眼球和关注,输出品牌概念价值,引进客流人流,进而刺激消费与投资,“影视+旅游”必将会为我县旅游转型升级打开一扇“新窗”

由此可见,通过出台影视文化产业扶持政策,能吸引更多影视企业进驻泰宁,能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影视企业,能推动我县影视文化产业上档升级,形成影视企业聚集和影视产业辐射效应,助推泰宁旅游产业发展,为泰宁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二、主要内容

《扶持办法》共四章,二十六条。主要对投资经营、财税贡献、拍摄、播出等四个方面进行扶持。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扶持办法》的目的;

第二条,明确了影视企业的范畴;

第三条,明确了《扶持办法》适用的对象。

第二章,扶持项目及措施共十三条:

第四条,对投资经营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对财政贡献进行奖励,明确年度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开始起奖;

第六条,对贷款贴息进行扶持,对总部设在泰宁的影视文化企业,按当年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

第七条,对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进行补助,给予每月10/平方米租金补助,最高补助每年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对个人所得税缴纳进行扶持,由税务部门按实际代扣缴税额的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第九条,对影视展会参展进行扶持,最高一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对仓储成本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每月每平方米,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十一条,对剧组赴泰拍摄进行补助,每人每天吃住最高补贴不超过30元,每个剧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   

第十二条,对剧组造景进行补助,给予一定成本补偿;

第十三条,对影视剧本版权运营进行扶持,按照实际成交额向省上申报奖励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对影视配套服务进行奖励,按其引进并服务的企业累计交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年;

第十五条,对优秀影视作品进行奖励,对获奖、或在央视、省级卫视等媒体上播出、或在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点击率居前的泰宁影视作品的创作企业,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对创建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出口进行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三章,申请扶持办理流程共二条:

第十七条,明确申请将奖补资金时间及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明确奖励申请材料审核的主体,县影视办

负责组织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验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材料复核、拨付资金。

第四章,附则共八条

第十九条,明确奖补经费由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明确各项奖励资金奖励上限,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对我县实得的税收贡献以及县财政年度内预算的影视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的额度;

第二十一条,明确不予奖补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明确企业享受的奖补实行一年一奖;

第二十三条,明确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必须在泰宁存续并经营五年(含)以上;

第二十四条,明确重大影视产业项目根据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明确《扶持办法》解释主体为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明确《扶持办法》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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