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是指配偶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和其他责任。

概述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要求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符合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申请对象

1、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未婚、离婚、丧偶)。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6、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7、当事人应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证、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8、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材料。

享受补贴(待遇)

应准确描述出该服务场景的申请或办理后能够获得的补贴、待遇等

申请说明

线下办理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当事人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个人风险信用告知书、结婚登记询问笔录;

6、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司法文书;丧偶后再婚的,应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地址

办公地址:泰宁县杉城镇归化路49号行政服务中心4楼

常见问题

1、内地居民结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军人证件,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结婚登记询问笔录,结婚证

2、结婚登记需要满足的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部门更正。 7.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应为未婚、离婚、丧偶才可登记结婚)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证或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8.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材料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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