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2.强制疏散违法行为人离开现场;
3.收缴违法行为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等物品;
4.对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理。
(二)信访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区域,重要场所或者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和交通要道,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的;
2.滞留、占据信访接访场所,或者将老幼病残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3.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
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5.纠缠、侮辱、围攻、殴打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
6.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的;
7.散布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信息的;
8.阻挠、干扰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
9.其他严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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