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中规定产假为158天至180天,具体执行中如何把握?
来源:泰宁县政府网
时间:2023-09-09 16:02
对于《决定》规定产假有区间浮动的,可由用工单位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但最低不得少于158天。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