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财政补助政策“小指南”(2025年度)
来源: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8-01 15:29

前言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有关“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不断加大“三农”政策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乡村振兴资金项目政策。为让更多的农民群众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更好地了解强农惠农政策措施,我们摘录了2025年度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主要财政补助政策,并将政策要点汇编成“小指南”。希望通过“小指南”,进一步加大乡村振兴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推动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助力我县乡村振兴再出发!(补助政策详细内容请咨询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目录

 

1.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

2.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

3.泰宁县优质稻品种示范推广项目

4.泰宁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5.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项目

6.山垅田复耕复种项目

7.科学施肥增效项目示范片补助项目

8.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项目

9.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

10.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

12.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13.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14.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

15.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项目

16.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17.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18.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项目

19.“雨露计划”助学补助项目

20.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增收项目

21.省派重点村整村推进资金项目

22.市派重点村整村推进资金项目

23.省级“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

24.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

25.乡村振兴机制创新优秀案例项目

26.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

27.省级联农带农奖补县项目

28.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

29.品牌农业项目

30.设施渔业建设项目

3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32.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

 

 

 

 

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

 

一、目标任务

(一)2025年在全县建立粮食作物绿色高质高效示范片5个,示范面积1861亩,5个示范片具体为:1、杉城镇长兴村示范片860亩;2、杉城镇邱洪村示范片360亩;3.新桥乡大源村示范片200亩;4.大田乡垒际村示范片221亩;5.新桥乡廖元村示范片220亩。在示范片集成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肥料、新农药”等粮食“五新”,示范推广“水稻+”等粮经轮作绿色高质高效生产模式,促进粮食增产增收,实现示范片作物亩产高于全省同类作物平均亩产10%以上。

(二)新建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点1个(大龙乡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点),按照申报内容并参考《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点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二、补助内容经费安排

(一)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点建设对新建的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点,设施装备补助金额为投资总额的8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2万元。

(二)水稻“五新”推广

1.物化投入补助。一是水稻良种补助。对示范片内使用乡镇农业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推水稻优良品种的,每亩给予种植户补助60元。二是新肥料补助示范片内使用商品水稻专用肥,每亩给予种植户补助60元三是新农药补助对示范片内使用尊保、稻清、佰靓珑、法砣、斯品诺等高效低毒农药防治水稻稻瘟病、纹枯病、稻曲病、螟虫、稻纵卷叶螟等病虫害的给予种户每亩补助20元。凭当年购买发票、种植面积等依据兑现补助。四是抛秧盘补助。人工抛栽育秧的种植每亩补助30元。

2.社会化服务补助。一是机耕补助。1)对示范片内接受社会化服务实行机耕的种植户每亩补助24元;2对承担示范片机耕作业的服务组织,每亩补助16二是机插补助1)示范片接受社会化服务实行水稻机插抛的种植户每亩补助362)对承担示范片机插、机抛作业的服务组织,每亩补助24元。三是病虫害统防统治补助1)对示范片内接受社会化服务采取无人机喷药防治病虫害的,给予种植户每亩.次补助2.4元。2)对承担示范片病虫害统防统治的服务组织的,给予补助每亩次1.6元。四是机收补助。1)对示范片内接受社会化服务实行机收的种植户每亩补助24元;2对承担示范片机收服务的服务组织,每亩补助16

3.试验示范补助。一是水稻新品种展示试验补助。开展水稻新品种展示试验的乡镇,展示品种数量不少于12个(历年筛选出适宜本地推广的品种不少于2个),每个品种包干补助400元(单一品种小区面积不少于0.2亩)。二是其他试验示范补助。县级开展的技术培训、数据检测、树立标牌、现场观摩、测产验收、专家服务、媒体宣传等费用开支给予补助。

项目实施程序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厅文件要求组织乡镇申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申报情况,制定《粮食产能区增产攻关与推广项目申报书》向省、市申报→省厅下达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根据省级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县级实施方案→项目启动建设→项目组织验收→资金及时拨付。


 

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

 

一、目标任务

2025年全县扶持10个相对集中连片种植水稻面积30亩及以上的水稻规模种植主体,开展单产提升行动。通过项目实施,规模种植主体水稻单产比我县平均亩产提高10%以上。实施主体及面积具体为:朱口镇叶世松200亩、泓丰园家庭农场70亩;大田乡邹流水30亩、梁红生54亩、邹金水33亩、邹才胜45亩;下渠镇江祖林80亩、李文平40亩、林安辉30.5亩、林文祖30.6亩。

二、建设内容

支持开展单产提升行动的主体改善生产设施装备,挖掘地种肥药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的增产潜力,集成应用新品种、新农药、新机具、新肥料、新技术等“五新”,推广精量播种、精准条播、叠盘暗出苗、工厂化机插育秧、全程机械化、“一喷多促”等技术,提高粮食单产。

三、资金使用

资金主要用于精量播种、精准条播等育秧流水线和暗化出苗室、旋耕机、碎土机、叉车、高性能插秧机、飞播机械、育秧(苗)大棚等有助于提高育秧(苗)效率、提升单产水平的设施装备购置,育秧盘、育秧基质、高氮高钾复合肥、商品有机肥、生物农药、“一喷多促”药剂等物化投入补助,以及社会化服务补助、测产验收等方面的支出。资金使用不得与国家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及其他财政补助项目重复。

四、补助标准

(一)设施装备补助。补助设施装备的资金为设施装备投资总额的80%。

(二)物化投入补助。1)育秧盘、育秧基质补助为购买金额的80%;(2)高氮高钾复合肥、商品有机肥每亩补贴100元;(3)生物农药、“一喷多促”药剂每亩补贴30元。

(三)原则上物化投入补助比例不超过省上下达单产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的40%。每个主体补助不超过60万元。补助资金总额超过省上下达资金总量时,按比例(补助总额÷省上下达泰宁项目资金总量)给予补助。

项目实施程序

省厅下达资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乡镇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根据省级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县级实施方案→项目启动建设→项目组织验收→资金及时拨付。


 

泰宁县优质稻品种示范推广项目

 

、目标任务

全县至少建立省级优质稻核心展示示范片点6个,至少建立省级核心展示示范片点面积1800亩,至少展示品种60个次。重点示范推广米质达部颁优质二等以上以及在省优质稻品种评选中获奖的高档优质稻品种。各乡镇要以建立百亩集中连片并实行订单生产的高档优质稻展示示范片为工作重点,全县水稻优质率保持在84%以上,米质达部颁二等以上高档优质稻品种推广比例达45%以上。

二、建设内容

县种子站根据今年我县水稻种植实际,重点落实安排好省级核心示范片的地点面积,确保省下达任务的完成;列入省级优质稻新品种核心展示示范片应当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示范高档优质稻新品种1-3个;各乡镇要发挥区域技术推广职能,充分调动种粮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种植积极性,开展与种子销售企业、米业加工销售企业的密切合作,采取自愿种植、订单生产等多种形式,进行连片种植或产业化开发;通过抓重点促面上,抓示范促推广,促进高档优质稻新品种在全县范围内推广。

项目实施程序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不定期下乡督查项目落实进展情况。优质稻收获前,各展示示范片承担实施主体应向所在乡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乡镇统一上报县农业农村局集中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专家组由局统一抽调。验收时除测产外,验收组还应对示范展示点片的种植品种、种植规模、种植面积进行复核;验收人员要使用先进的土地面积测量仪,对整个示范片面积进行测量,并对个别农户种植面积进行抽查测量,确保种植户面积真实。

种植业主申请补助资金时必须提供示范所使用农用物资的有关购置收据发票,米业(农业)企业订单合同,米业(农业)企业按订单合同收购的进仓单(实际收购量需达到订单总量的90%以上),并在种植所在乡村公示无异议。各乡镇农技部门、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每个重要环节都要拍照片,认真做好项目的现场验收、技术工作总结,有关项目实施材料于11月底前报到县种子站。

程序:省厅下达资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乡镇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省级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县级实施方案→项目启动建设→项目组织验收→资金及时拨付。


泰宁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确定为县域内从事金湖乌凤鸡养殖的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等经营主体。

二、支持内容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重点支持金湖乌凤鸡开展良种繁育工程、标准养殖工程、加工基地工程、流通体系工程、服务保障工程等5大工程项目实施。

三、补助标准

根据(闽财农指〔2024〕35号)文件精神,由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由当地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等承担的,中央补助资金与当地投入资金比例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县整体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要达到中央补助资金的三倍以上。

四、申报程序

按照“主体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项目主体项目方案编制、组织专家评审、县农业农村局批复,报县政府备案”的流程进行。


 

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项目

 

一、补助对象

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工程的培养对象是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以及乡村社会事业服务等福建省户籍的人员,且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本科学历继续教育。年龄50周岁以下、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二)专科学历继续教育。年龄50周岁以下、高中/中专(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毕业或高中同等学力。

二、补助内容

1.参加高素质农民专科学历继续教育学员的学费、杂费、书本费、考试费以及集中面授期间的食宿费等。

2.参加高素质农民本科学历继续教育学员的学费、杂费、书本费和考试费。

三、补助标准

1.本科学历继续教育学员每生每学年补助2000元。

2.专科学历继续教育学员每生每学年补助4000元。

四、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负责各自专业农民学员的组织推荐工作,按自愿、择优原则,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山垅田复耕复种项目

 

补助对象

建设山垅田粮食规模种植示范片,针对我县实际情况,利用2024年山垅田复垦复耕种粮补助项目结余资金将2025年开展复垦复耕抛荒2年以上的山垅田的农户及其他主体纳入补助范围(优先扶持复垦种粮面积较大的生产主体),当年须种植一季以上(含一季)粮食作物

二、补助要求

(一)申报材料

1.泰宁县抛荒地复耕种粮补助资金申报表

2.县抛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情况汇总表

3.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复印件)

4.农村土地流转委托书(复印件)

5.种粮大户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6.复耕种粮地块的前、中、后对比佐证(如照片或测绘图等)

7.其它佐证已复耕种粮的材料

(二)申报程序

1.主体申报。申报主体向抛荒地复耕复种地块所在的乡镇报送《抛荒地复耕种粮补助资金申报表》。村委会不能作为申报主体

2.镇村核实验收抛荒地复耕种粮地块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要认真做好核实验收工作安排至少3含镇村两级人员对申报主体的抛荒地复耕种粮补助申报情况进行逐一实地核实验收,并在村级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盖章后,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参与核实验收的人员需在《抛荒地复耕种粮补助资金申报表》《抛荒地复耕种粮补助面积核实验收表》中签名确认,发现虚报面积的主体取消当年补贴申报资格,并退返补助金额。补助资金发放完毕后各乡镇将所有内页资料归档

3.县级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与汇总上报


 

科学施肥增效项目示范片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

基础条件好、集中连片种植水稻、茶叶、果树等化肥投入定额制标准试行作物面积达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补助内容

对创建“水肥一体化+有机肥+配方施肥”、“新型肥料+机械施肥+配方施肥”、“秸秆还田/有机肥+配方施肥”等化肥投入定额制“三新”技术模式示范片所需的施肥新技术、肥料新产品和新农具等给予补助。

三、补助标准

示范片拟创建主体根据种植实际任选一种化肥投入定额制“三新”技术模式,按100元/亩进行补助,且单个主体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

四、申报程序

按照“主体自愿申报、乡镇审核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及验收、网上公示、拨付补贴资金”的流程进行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项目

 

实施对象

1.已在农业农村部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备案,持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养殖场用地(设施农用地备案表、乡(镇)政府、村委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手续齐全的规模养殖企业或种养结合企业(原则上养殖企业需按规定配套消纳用地或签订粪污消纳协议,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2.2024年已开工至申报日期未竣工的项目。

三、支持内容

参照《泰宁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主要支持:一是规模场臭气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畜禽饮用水水表、冲洗栏舍水表和粪污流量计升级换代,规模场储粪场、污水贮存池、粪污发酵设施设备、异位发酵床(含高床发酵)、沼气利用等设施升级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二是新建规范化、标准化有机肥厂,有机肥生产工艺改造提升和相关设备更新换代,有机肥加工生产车间、仓库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三是沼液精准化、智能化利用田间储液池、沼液(肥水)输送管网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粪污运输车辆购置等;四是项目前期费、实验费、检验检测费、咨询费、专家费、委托业务费等与项目相关的费用。

三、补助标准

省级补助资金总额700万元,其中15万元为项目前期经费,剩余的685万元,根据各项目建设单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需求和建设内容,按投资总额的比例安排项目补助资金。

四、申报程序

按照企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企业项目方案编制组织专家评审县农业农村局批复”的流程进行。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

一、补助对象

原则上为全省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二、补助内容

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

三、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由当年度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按照县级核定的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出补助标准。

四、申报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一、补助对象

原则上以乡镇政府为业主,支持引入国有公司、国有农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作为项目法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二、补助内容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用于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贷款贴息、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设施保险费、新增耕地奖补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支出。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及其他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三、补助标准

每亩投资不低于3000元。

四、申报程序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代表大会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审批主体。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

 

一、补助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助内容

101个品目(中央补贴常规机具75个品目、省级补贴机具26个品目),机库建设按照《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继续给予补助,详见《20242026年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闽农规〔20249号)。

三、补助标准

对同一档次农机按统一标准给予定额补贴。中央补贴常规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省级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详见《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的通告》(202421号)。

四、申报程序

按照“自主选机购机、自愿提出申请、受理补贴申请、审核公示信息、兑付补贴资金、公开并留存资料”的流程进行。



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一、培育对象

年满16周岁,不超过70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农村领域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服务等人员。

二、补助内容

组织实施“新农技”“新农商”“新农创”“新农匠”等“新农人”培训工程。

三、补助标准

高素质农民培育(省级资金)培训时长一般为3-5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

四、申报程序

培育对象可登录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农民教育培训申报系统”或手机下载“云上智农”报名,也可直接向泰宁县农业农村局报名。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一、补助对象

服务主体及农户。

二、补助内容

重点围绕水稻、马铃薯、甘薯等粮食作物和果、茶、菜、菌等特色经济作物生产,为农户等提供代耕、代种、代收、代防等环节进行补助。

三、补助标准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服务对象要以小农户为主,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根据省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及项目方案制订县级实施方案并于网上公示。服务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局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开展社会化服务。服务主体社会化服务当季完成后,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并附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按季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发展中心)申请补助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对上报的材料汇总并进行分类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补助面积和补助资金的依据。县级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开展项目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拨付补助资金。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

 

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00《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5号)

二、补助对象

经过遴选确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

三、补助内容

用于购买新机具、种子(苗)、农(兽)药、肥料和饲料基地标牌制作,以及开展技术集成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展示观摩和示范培训等补助。

四、补助标准

每个示范基地补助5万元。

五、申报程序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区域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经乡(镇)初审核加盖意见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专家组成员现场考察、会议讨论确定并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拨付资金。

咨询电话:05987838072

监督电话:0598-7832129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项目

 

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农综〔2021〕10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通知》(闽农疫控函[2023]4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25〕1号)。

二、补助对象

全县畜禽养殖场户。

三、补助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即养殖场自行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小规模养殖场户由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免费供应使用。

四、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户,按照肉鸡0.03元/羽、其他禽0.4元/羽、猪2元/头、牛3元/头、羊1.9元

五、申报程序

“先打后补”养殖场户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进行信息录入和补助申报。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一、补助对象

交出病死猪和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二、补助内容

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三、补助标准

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3号)等有关规定,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其中49个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10元;其他县(市、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30元。

四、申报程序

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月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集中处理运营单位以及乡镇政府处理的病死猪登记表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一、补助对象

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二、补助内容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按去尾法取整数,不得四舍五入),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三、补助标准

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省级以上财政承担的比例计算安排,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由省级以上财政补贴70%,县级财政配套30%。

四、申报程序

屠宰企业向属地的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经属地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项目

 

一、补助对象

全县所有行政村村级动物防疫员。

二、补助内容

主要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所负责村开展动物强制免疫、疫情排查、疫情报告、协助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助产地检疫建立动物防疫档案,以及动物防疫宣传和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的劳务支出。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依据《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办法》,每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每月增加的50元/人的补助经费予以补助。对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按70%左右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比例自行确定。

四、申报程序

按照“村级推荐、乡镇审核、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核、张榜公示、乡镇发放”的流程进行。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

脱贫户家庭中正在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生。

二、补助内容

脱贫户家庭中正在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生补助。

三、补助标准

脱贫户家庭中正在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生,按照每人每学年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半年的按照3000元补助,不满半学年的按1500元补助。

四、申报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行。


 

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增收项目

 

一、脱贫户产业发展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全县脱贫户(含监测对象)。

2.补助内容: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手工业加工、商品销售等项目。

3.补助标准: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4.申报程序: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行。

二、经营主体带贫益贫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补助内容: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动5户以上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稳定就业。

3.补助标准:每带动一户脱贫户(含监测对象)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或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申报程序: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行。

三、公益性岗位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城镇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

2.补助内容:支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就业。

3.补助标准:每吸纳一个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4.申报程序: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行。


 

省派重点村整村推进资金项目

 

一、补助对象

省派第一书记所驻村。

二、补助内容

用于发展生产,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民生项目。

三、补助标准

省派第一书记所驻村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

四、申报程序

按照“主体申报、乡镇审核、网上公示、县级验收、资金申请、资金拨付”的流程进行。


 

派重点村整村推进资金项目

 

一、补助对象

市派第一书记所驻村。

二、补助内容

用于发展生产,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民生项目。

三、补助标准

市派第一书记所驻村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

四、申报程序

按照“主体申报、乡镇审核、网上公示、县级验收、资金申请、资金拨付”的流程进行。


 

省级“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

 

一、补助对象

省级“一村一品”专业村开展项目建设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二、补助内容

支持特色种养、特色食品、特色手工业等乡村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购置、田间地头仓储冷链物流系统、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拓展休闲农业和品牌宣传推介等。

三、补助标准

每个村补助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县农业农村局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省级“一村一品”专业村提出申请并报市局,经设区市推荐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列入省级“一村一品”专业村名单。省厅依据当年衔接资金总额,并综合考虑各地重点特色产业发展情况确定支持对象。


 

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

 

一、补助对象

2023年-2027年,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公布的40个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500个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

二、补助内容

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重点示范乡镇奖补、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

三、补助标准

示范村创建对象400-1200万元补助,其中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在本领域示范创建工作中分别给予每个村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补助。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300万元;重点示范乡镇奖补,每年从已认定的示范乡镇中遴选确定10个,给予每个2000万元(含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300万元)支持。

四、申报程序

由乡镇组织村级申请,县级统筹分配资金。



乡村振兴机制创新优秀案例项目

 

一、补助对象

新桥乡“155”能人服务机制。

二、补助内容

支持乡村振兴机制创新优秀案例提升、推广。

三、补助标准

省委农办下拨补助资金60万元。

四、申报程序

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村振兴机制创新优秀案例入选条件向市委农办推荐优秀案例名单。经市委农办对各县(市、区)申报的案例审核后,向省级推荐报送。省委农办评审确定和公示后,公布乡村振兴机制创新优秀案例名单,并下达补助资金。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

 

一、补助对象

达到法定贷款年龄、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发展生产项目、有就业创业潜质和技能素质、有一定还款能力的脱贫户。

二、补助内容

以户为单位发放脱贫户小额信贷的贷款合同予以全额贴息。

三、补助标准

每户可享受5万元以内、1年以内、无抵押担保贷款,且予以全额贴息。

四、申报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行。



省级联农带农奖补县项目

 

一、补助对象

过渡期以来探索建立联农带农长效机制成效明显的县。

二、补助内容

联农带农奖补项目建设。

三、补助标准

每个县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通过名额分配、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确定分批分档奖补方案并适时下达补助资金。由县级统筹分配资金、项目公示、乡镇实施、县级验收、拨付资金。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

 

一、补助对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及乡村“五个美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市、区),优先支持38个乡村振兴重点县及欠发达老区苏区县,统筹兼顾其他脱贫人口较多的县(市、区)。

二、补助内容

支持行政村开展补短板、强弱项、重提升工作,建设道路、沟渠等小型公益项目,实施村容村貌改造等,整治提升人居环境,推进乡村“五个美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三、补助标准

每个行政村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程序

按照“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研究确定”程序办理,省级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因素分配法进行测算,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由县级统筹分配资金、项目公示、乡镇实施、县级验收、拨付资金。


 

品牌农业项目

 

一、补助对象

1.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认定奖励对象为获证主体、县级农业农村所属单位。

2.新评定福建著名农业品牌奖励和宣传补助支持对象为新获得福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福建名牌农产品的获牌主体。

3.农业品牌主体公共宣传补助的支持对象为农业品牌公共宣传组织机构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相关协会等。

二、补助内容

主要用于“福农优品”展示展销、宣传推介,新认定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奖励,“三品一标”新增认证认定数量前3名县(市、区)奖励,获证农业品牌奖励宣传以及农业品牌公共宣传等。

三、补助标准

1、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新认证认定的,给予每个产品1万元的奖励;对每年通过“三品一标”认证增量前3名县(市、区),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获证企业品牌奖励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上年评选出的福建名牌农产品每个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上年度福建名牌农产品获奖主体的宣传补助,每家给予不超过宣传广告费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3、农业公共品牌宣传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委托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农业品牌宣传推广。

四、申报程序

获证(牌)单位向所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施渔业建设项目

 

一、补助对象

渔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二、补助内容

1.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集中连片池塘规模在20亩以上。

2.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基地:项目建设总面积在2000㎡以上。

3.陆上工厂化养殖基地:项目建设总面积在2000m2以上。

三、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后拨付资金。

1.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2500元;

2.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的补助标准分两档:封闭式循环水养殖补助标准为不超过400元/㎡(以养殖水面计算)、陆上工厂化养殖补助标准为不超过200元/㎡(以养殖水面计算),单个项目不得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联合组织申报。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一、补助对象

在重点县内从事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的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个人,原则上采取先申报后补助,但不得与烟草部门的烟后稻还田项目重复补贴。

二、补助内容

用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所需的作业补助、设备购置、设备维修(护)费、选点调查采样费、实验费、检验检测费、培训费(含异地观摩培训)宣传费、专用材料费、技术服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前期费、委托业务费(含北斗、 GPS 等定位设备服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支出。其中用于开展项目补助(含作业补助、设备购置、设备维修(护)费、选点调查、采样费、技术服务费、检验检测费等)的资金不低于总资金的80%,其他业务费用控制在总资金的20%以内。

三、补助标准

1.农作物秸秆机械粉碎还田并深耕深翻作业按不超过60元/亩的标准补助,其中玉米、薏米、油菜等高秆作物可按不超过80元/亩的标准补助,各地根据秸秆种类和耕作的难易程度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2.利用农作物秸秆栽培食用菌或作为其他生产基料、牛羊等动物饲料、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其他产品或加工品、发展杆燃料化产业以及建立秸秆收储运服务主体等其他方面补助标准,由各重点县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内容和补助标准由各重点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和项目实施方案,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四、申报程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个人向所在乡镇提交申报材料,乡镇初审公示、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筛选、确定补助对象后向社会公示,项目结束由乡(镇)验收、汇总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抽查核验后进行补助资金拨付。


 

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

 

一、补助对象

重点覆膜区域、 主要覆膜作物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农膜使用大户。

二、补助内容

推广使用0.015毫米及以上,覆盖使用时间和力学性能指标应不低于《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中 I 类耐老化地膜有关要求的加厚高强度地膜和符合《全生物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GB /T35795-2017)国家标准的全生物降解地膜,从源头保障农用地膜的可回收性。

三、补助标准

加厚高强度地膜30元/亩、全生物降解地膜为117元/亩。

四、申报程序

经营主体向辖区所在乡镇进行申报,乡镇初审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经审核确定推广应用主体、明确主体推广任务后开展项目实施,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并公示后进行补助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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