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来源:泰宁县政府网 时间:2023-09-25 19:53

  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为三十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撒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