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农林水服务、环境治理、城市农村管理、公共法律等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公益宣传、扶贫救济、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等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范、统计调查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质量技术监督、涉税服务、推广服务、招商推介和投资贸易促进、展会组展、医保服务、安全生产等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政策(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服务、代理服务、档案整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工程辅助、项目评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技术业务培训、信息技术、后勤管理等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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