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的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5-08-13 22:37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要求,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因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或停工休息时,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待遇。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