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民政局 泰宁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7-07-18 16:38 来源:泰宁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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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民政局 泰宁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保〔2013〕128号)和《三明市民政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17〕44号)精神,做好调整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7年1月1日起泰宁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二、调整农村特困供养标准

从2017年1月1日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为1130元)的10%、25%、40%确定,农村集中供养标准可在当地供养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20%左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调整后,原有救助供养待遇高于新标准的,暂时保持原待遇不变;因此2017年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全自理的维持不变,半护理的每人每月为608元,全护理的每人每月为777元;集中供养的全自理的维持不变,半护理的为每人每月730元,全护理的为每人每月932元。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民政办要完善低保、特困人员对象认定条件,特别要落实好新增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坚持“三审二公示”制度,确保低保对象审核和公示程序落实到位。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泰宁县民政局 泰宁县财政局

2017年4月5日

泰宁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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