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民政局关于印发 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07-18 15:57 来源:泰宁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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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民〔2017〕7号

 

泰宁县民政局关于印发

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

现将<<泰宁县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泰宁县民政局

2017年1月18日

 

 

 

泰宁县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

 

为加强救灾物资的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发放和调配,充分发挥救灾物资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各级各部门安排、调配和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物资。包括棉被、棉衣裤、帐篷、折叠床、救生衣、救生包、睡袋、应急照明设备等基本生活用品。

第二条 救灾物资实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县、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应当建立和遵守岗位责任制度和出入库登记、安全检查、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应把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需要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使用本级救灾物资数量;申请上级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告知县民政局救济股。

第四条 救灾物资必须严格遵循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明确救灾物资标识,让受灾群众能了解救灾物资的来源、数量和分配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 救灾物资分为生活物资和救灾抢险设备。生活物资使用范围只限于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救灾抢险设备用于抢险救灾。救灾物资的使用、发放不搞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六条 接收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要建立接收台账、发放花名册,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救灾物资发放前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如(帐篷、折叠床),各乡(镇)要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储备物资由乡(镇)民政办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回收工作完成后,各乡(镇)应及时将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民政局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贪污和挪用救灾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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