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5-17 10:28 来源: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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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闽红会〔2011〕83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红十字会、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77号)要求,为规范开展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明确任务要求,认真把好申请、受理、审查、审核等环节,优化工作流程,更好地发挥“大病救助基金”保障民生、服务群众的积极作用。
福建省红十字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厅
一一年五月一日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大病救助”),作为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以确保大病救治、保护生命健康为宗旨,以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为目的,体现“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第三条“大病救助基金”的申请条件是: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病种和救助标准条件者,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县级和设区市红十字会受理审核后,报送省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四条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和县(市、区)可设立本级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具体承担省级大病救助范围之外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标准。
第五条定点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指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优惠减免政策,做到合理诊疗,按章计费,提供优质服务。
根据大病救助需要和捐赠要求,省红十字会可选择具备医疗资质、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医疗机构作为“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疗机构”。
第六条“大病救助基金”申请受理应体现公平性,以省红十字会收到申报材料先后顺序实施救助。
住院医疗费用的计算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2011年从5月1日起算。
在年度内如分次申请救助,其住院医疗费用不得重复计算。
对实施同一器官、组织(含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每人只限给予一次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救助。
省红十字会根据大病救助基金当年结余情况,可进一步研究确定对已经获得大病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对象,进行个人救助限额内的二次救助办法。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二)家庭困难情况证明。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提供由残联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并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的证明。
(三)疾病及费用证明。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的申请人,提供由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参合(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单、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复印件、抢救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清单及抢救证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等。
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等其他医疗保险的申请人,提供由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等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等其他医疗保险的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抢救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清单及抢救证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等。
申请人接受社会救助的情况,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受助对象本人姓名的银行卡号或存折号(含账户名、开户行)。
以上资料中的证件原件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当场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加盖红十字会公章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收留作为附件与申请表一同报送。已接收的申请资料均不退还。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
(一)当地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药品除外);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三)申请人及家庭在申请救助年度内有投资、购(建)房及其他高档消费等大额非医疗消费,能够指证其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四)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申请。申请人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提交给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红十字会。
第十条审核。
(一) 县级红十字会。
县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对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计算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自付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符合条件对象,在其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以快件报送设区市红十字会。县级红十字会应将申请对象的主要信息统一登记造册备查。
对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的,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补齐;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须说明理由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二)设区市红十字会。
设区市红十字会对县级红十字会报送的材料及时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1个工作日内以快件报送省红十字会。设区市红十字会应及时将申请对象的主要信息登记汇总,并录入相关数据库。
对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的,签署意见后退回相关资料,并指导县级红十字会重新办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签署意见,要求县级红十字会说明理由并耐心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省红十字会。
省红十字会组织对上报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评审结果通过省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省红十字会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受助对象的银行账户或直接汇至指定的治疗医院账户,同时告知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资料不全、手续不齐、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设区市红十字会处理。
第十一条“大病救助基金”主要是对出院后的求助对象进行资助。若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住院期间病危需进行挽救生命的抢救治疗,在治疗医院已履行人道救治后仍无法续缴费用救治的,由治疗医院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待病情稳定后,由治疗医院向“大病救助基金”申请资助。
申请程序为:治疗医院开具抢救治疗证明,向所在的同级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受理的红十字会核实后直接报省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工作办公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红十字会将截至申请日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住院总费用的25%(总额不超过20万元)直接拨付至治疗医院。
救助对象出院后,可继续按程序申请“大病救助基金”的救助。符合条件的,在拟发放的大病医疗救助金中扣除已预支费用。
第十二条大病救助工作管理机构。
(一)设立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省纪检、监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重点对受助对象条件审核把关、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真实情况、救助金审批发放是否及时合理、定点医院优惠政策及合理用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追回救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设立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专家咨询评审小组,聘请医学专家等组成。负责对需要会商认定或进一步甄别核实的救助对象病种、治疗和费用等进行咨询、评审。咨询评审以随机抽取专家形式邀请,采取召开评审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传真、函询等方式进行。
(三)设立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由省红十字会在职及聘用人员组成。具体实施大病救助工作,承办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对外公开信息,落实监督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确认的相关工作事项,负责大病救助基金的管理及其宣传与筹资。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与责任追究。
(一)省红十字会在每个季度的前15日内,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上一季度救助情况和基金运转情况;每年邀请专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凡确认有弄虚作假或具有“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情形,骗取“大病救助基金”行为的,经监督委员会同意,取消其救助资格,已发放的救助金由受理申请的红十字会负责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级红十字会凡接到社会举报应及时核查,对查实的问题及时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红十字会、医保、新农合、行政村、社区、有关单位等要如实出具证明材料,如有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监督委员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和经办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省红十字会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设立“大病救助基金”专户,对“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支出实行专项管理。省财政厅及时将政府资助的资金拨付到“大病救助基金”账户。
第十五条 大病救助资料由省红十字会统一保管,申报资料(申请表等)保存期限为10年,财务资料(银行票据等)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红十字会商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困难居民大病救助实施细则通知
福建省红十字会办公室 2011年5月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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