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8〕1031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泰宁县人民政府以泰政地〔2018〕55号文进行了公告,经对被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我局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位置
杉城镇红卫村。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权属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万元/公顷) |
地类调整系数 |
杉城镇红卫村 |
水田 |
1.7443 |
58.5 |
1 |
旱地 |
0.1766 |
58.5 |
1 |
|
园地 |
0.0517 |
58.5 |
0.48 |
|
其他农用地 |
0.2835 |
58.5 |
1 |
|
未利用地 |
0.0659 |
58.5 |
0.1 |
|
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 |
交通运输用地 |
0.0423 |
无偿使用 |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耕地年产值按1300元/亩计算。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请于2019年1月8日前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联系单位:土地收储中心 联系电话:7831819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泰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泰宁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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