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泰宁县2018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日期:2019-01-03 11:17 来源:泰宁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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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81031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泰宁县人民政府以泰政地〔201855号文进行了公告,经对被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我局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位置

杉城镇红卫村。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权属

地类

面积 (公顷)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万元/公顷)

地类调整系数

杉城镇红卫村

水田

1.7443

58.5

1

旱地

0.1766

58.5

1

园地

0.0517

58.5

0.48

其他农用地

0.2835

58.5

1

未利用地

0.0659

58.5

0.1

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

交通运输用地

0.0423

无偿使用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耕地年产值按1300/亩计算。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请于201918日前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联系单位:土地收储中心    联系电话:7831819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泰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泰宁县国土资源局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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