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县降费减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确保国家相关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将中央、省降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我县自5月9日至5月31日开展全县降费减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布置
降费减负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降费减负工作,对照《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取消 停征部分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闽财税〔2017〕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有关行业继续停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闽财税〔2019〕10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工作,重点检查贯彻国家降费减负政策落实情况,保质保量完成自查工作。
二、准确填报,认真整改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有关降费减负政策,认真核实填写《泰宁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情况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继续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未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三、检查时间方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9日至5月17日)
各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自查自纠。各有关部门于2019年5月17日前将《泰宁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情况表》加盖公章后,随电子版一并上报财政局综合股。联系人:高升平 电话7861192。
(二)重点检查阶段(5月18日至5月31日)
抽调县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部分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确保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坚决杜绝在国家、省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出台后,存在违规收费的现象。检查组人员名单落下:
检查一组:高升平、童本土、方向、杨忠兰
检查二组:黎连生、吴左跃、童菊英、余水荣
附件:泰宁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情况表
泰宁县财政局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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