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宁县品牌培育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6-05-08 10:3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品牌培育工作奖励办法》已经2016年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5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品牌培育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争创品牌,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信誉良好、经济效益显著和发展后劲强的优势品牌产品,加快全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泰宁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其它经济组织、申报机构争创品牌(含标准化)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批“中国驰名商标”的,奖30万元;获批“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各奖励3万元;获批“三明市知名商标”“三明市优势品牌产品”的,各奖励0.2万元。

(二)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

(三)获批“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四)主导制订或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参与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批“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省级标准化示范区”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五)获批“境外商标注册”(含香港、澳门、台湾)的,奖励0.5万元

(六)获批“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四条 扶持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争创品牌的帮扶单位奖励标准如下:

(一)帮扶争创获批“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3万元、0.5万元、0.5万元;

(二)帮扶争创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分别奖励1.5万元、0.8万元、0.8万元;

(三)帮扶争创获批“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分别奖励1万元、1万元、0.5万元;

(四)帮扶争创获批“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

第五条 奖励条件。

(一)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励,该工业企业当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近三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二)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奖励,该工业企业当年纳税额60万元以上或近三年纳税总额120万元以上;

(三)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含工业)、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奖励,该品牌属农业主导产业或县重点扶持发展产业或在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方面具有显著贡献项目或项目具有典型示范带动效果;

(四)省政府质量奖奖励,该企业当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近三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五)市政府质量奖奖励,该企业当年纳税额达60万元以上或近三年纳税总额达120万元以上;

(六)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奖励,该示范区项目当年纳税额达300万元以上或近三年纳税总额达600万元以上;

(七)市优势品牌产品、市知名商标奖励,该工业企业当年纳税额达20万元以上或近三年纳税总额达40万元以上;

(八)获奖对象依法诚信经营,没有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行为;

(九)对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同类品牌的企业,按最高品牌奖励标准执行,一个组织获得同类同等级品牌的奖励累计最多2项;

(十)因客观条件不适用奖励条件标准的奖励项目由县目标考评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组织考评。考评工作在县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局、经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对实施项目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县政府审核。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品牌培育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文201463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品牌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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