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文物保护修缮及历史建筑修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实施备案登记方案

日期:2020-10-12 15:10 来源: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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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文物保护修缮项目专业需要和泰宁县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泰宁县文物保护修缮及历史建筑修缮项目小额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建筑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建办〔2020〕7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文〔2019〕67号)等相关规定,对泰宁县文物保护修缮及历史建筑修缮项目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进行备案登记,经县文体和旅游局与县古城保护中心、泰宁明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商议,提请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为更好地完成古建筑、古村落的修缮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创建工作,建立文物保护修缮项目及历史建筑修缮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实施备案登记制度,现将有关备案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请企业资格条件

  1.申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申请企业须具备有效的省级(或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在福建省文物局备案的施工企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处于有效期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应施工资质中的业务范围(如业务范围是古建筑对应修缮古建筑、业务范围是近现代的对应修缮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3.申请企业在20181月1日至报名日期内没有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申请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申请企业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和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5.申请企业需提交1名以上(含1名)项目负责人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合法有效的福建省省级(或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岗位培训证书或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颁发有效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为单位正式职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交纳社保)

  6.申请企业需在泰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并已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和税务登记,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法人单位的在职人员,在泰宁县范围内须设有固定办公地点,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和管理人员,资格审查时将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办公用房如为自有,则应提供房产证明;如为租赁,则应提供一年以上租赁合同);

  7.未在我县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业不得进入我县参与该类项目的施工招投标邀请;

  8.本次备案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加。

  二、备案时间和其它

  暂定三年(自备案结果公示之日起开始),县文体和旅游局将根据对备案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进入备案库。对于本县古建修缮项目优先邀请库中符合资质的总部企业、全资子公司参与投标(可根据项目资金从备案库里挑选分公司参与)。所有在库企业,将根据企业的性质、项目业绩、企业信誉等方面考量,定期或不定期备案企业进行维护更新,增加、减少企业备案的数量,或对企业备案进行调整,备案企业不得因此请求备案单位赔偿任何损失。

  三、资格审核小组

  组长:廖芳德(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连小琴(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博物馆馆长)

  组员:冯立新(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产业股负责人)

       朱俊杰(泰宁县博物馆副馆长)

       邹声仪(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产业股干事)

  四、备案报名地点

  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产业股)

  五、备案报名时间

  2020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上午9:00-11:45,下午3:00-5:00,时间均为工作日)

  联系人:冯立新    联系电话:18605989081

  六、备案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报名参加备案资格申请人必须提交装订成册的资料如下

  1.资格审查文件目录(格式自定);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3.备案申请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土企业还须提供驻泰宁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复印件;

  4.备案申请企业配备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合法有效的福建省省级(或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岗位培训证书或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颁发有效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5.备案申请企业在20181月1日至今没有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

  6.备案申请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注:

  1)资格审查必须由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委托人参加;

  2)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和原件的申请企业,将不能通过报名资格审查;

  3)以上资格审查资料由备案申请企业自行制定格式。提交的资料应按上述顺序打上页码装订成册;

  4)递交资格审查文件时,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件等(以上证件均为原件)以备审查。

  七、退出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为加强规范该项目小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备案的管理、运作,备案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实行动态管理方式,备案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监督。

  1.备案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经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确认,取消备案资格:

  1)备案企业在中标后,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备案企业原因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

  2)对承揽的项目持消极态度,不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因备案企业原因,造成工期被延误2个月以上的,或超过工期20%以上的;

  3)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4)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承包业务或违法分包、转包的;

  6)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故意向他人泄露保密材料,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7)一经查实备案企业在工程实施工程中有挂靠现象,则取消其备案资格;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9)通过隐瞒、伪造、涂改、假借、挂靠等弄虚作假的非法手段取得备案资格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作为不良记录,并取消其在下次备案时的备案资格。

  2.如备案企业提出退出书面申请,自备案企业递交退出申请之日起,不得参与该项目小额工程竞投。

  3.备案企业承接工程,应当按照行业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并确保到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降低施工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八、文物保护修缮工程项目业主单位

  为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由文物保护单位行政所在地乡镇做为业主进行保护修缮工程的实施,县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请相关乡镇做好年度内文物修缮和展示利用项目的预算、财审等前期工作,尽早实施开工。

  九、本通知备案结果将在泰宁县政府网和对外公开的媒体平台上发布。

   

   

   

   

  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

            2020年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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