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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和申办事项告知书

来源:[泰宁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 2018-02-27 09:05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各农药经营单位:

按照新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农药经营审批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12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农药经营许可申报工作正式开展。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障各农药经营单位的知情权,现将上级文件有关规定和申办事项告知如下,请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按照农业部规定,目前要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2018年8月1日前达到《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四、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关于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告》,按照每个县(市、区)所管辖乡镇数的25%(向上取整),福建省农业厅下达我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额为39家。农药经营者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可以申请设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同一个农药经营者在同一个县(市、区)内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不得超过4家,每个乡(镇)限制使用农药定点分支机构最多不超过1家。

五、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农药经营审批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12号)规定

(一)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二)其他农药经营许可

1. 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非限制使用农药,其营业场所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均在同一个县(市、区)域内的,原则上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2. 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非限制使用农药,其营业场所与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在同一个设区市不同县(市、区)的,原则上由设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3. 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非限制使用农药,其营业场所与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在不同设区市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六、申报须知

(一)申报时间

1、申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时间:2018年02月26日至2018年07月01日,过期不再受理申报。

2、申报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时间:2018年02月26日至2018年07月01日,过期不再受理申报。

(二)申报地点:泰宁县农业局      联系人:罗有炜

电话:0598-7830126

(三)申报材料:详见“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相关表格下载地址:http://smtn.fjbs.gov.cn 

(四)申报程序:收件→受理→审核(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许可。

(五)注意事项:“限制使用农药”申报受理后,5个工作日期满,申报窗口关闭,如果申报的合格经营户家数超过“通告”的定点经营数,通过摇号确定;若是申报的合格经营户家数少于“通告”额定的定点经营数,除了已申报的合格经营户外,剩余部分以此后先报者获得。

七、32种农业部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磷化铝、硫丹、氯化苦、灭多威、灭线磷、水胺硫磷、滴灭威、溴甲烷、氧乐果、百草枯、2,4-滴丁酯、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丁硫克百威、丁酰肼、毒死蜱、氟苯虫酰胺、氟虫腈、乐果、氰戊菊脂、三氯杀螨醇、三唑磷、乙酰甲胺磷(本名录中前22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其它农药实行定点经营时间由农业部另行规定,已经发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公告继续执行)。

 

泰宁县农业局

2018年 02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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