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2-11-14 10:37
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开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社会评议。县以上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社会评议。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和监督检查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社会评议结果纳入年度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内容,作为评定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其领导工作实绩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对行政机关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社会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职情况;

  (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学习培训宣传情况。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公开方式便民、便于监督;保障制度完善,责任追究落实;学习宣传到位,公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办法。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评定行政机关的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实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定性评价由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建设监督员、行风评议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采取实地察访、电话调查、信函调查、网络调查等方式作出;定量评价委托有关社会调查中介机构作出。定性评价是对行政机关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作出比较全面的评价性意见。

  定量评价实行百分制的量化办法。具体评分根据社会评议主体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很不满意”的评价后,按照测评分值计算办法加权得出。

  第十条根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奖惩。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问题的,将依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行政机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结果作为对行政机关及领导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绩效考评依据。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调查处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控告、检举等。在责任追究中,《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有规定的,依照《条例》执行;《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不落实主动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布协调机制、保密审核机制、信息报送机制,以及考核、社会评议、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的;

  (二)不及时处理公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公众依法公开处理结果的;

  (三)在实施《条例》中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的;

  (四)不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固定公开栏建设、人员、经费得不到保障造成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的。

  (五)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时间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申请公开事项不予受理、不报审或不批准的;

  (三)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对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本单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对工作或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对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本单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有关机关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并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暂行办法。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参照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101日起试行。

  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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