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8-0200-2020-00007
  • 备注/文号: 泰审〔2020〕1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0-2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执法岗位 责任制度》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泰审〔2020〕11号
来源:泰宁县审计局 时间:2020-10-26 17:38
 

本局各股室,投资审计中心:

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泰宁县审计局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等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泰宁县审计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2.泰宁县审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泰宁县审计局审计举报(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4.泰宁县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制度

5.泰宁县审计局审计回访制度

 

 

                                   泰宁县审计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

 

泰宁县审计局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审计质量和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责任,是指本局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活动全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组成员、主审、审计组组长、各业务股股长、政策法规复核人员、分管副局长、局长等分别设定,局长为审计执法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活动全过程,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方案编制与调整、审计作业实施、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复核、审计处理处罚、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计整改检查、项目立卷和归档等环节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执法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履行审计职责。在外出审计执法活动时应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对具体执法行为负责。

第五条 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六条 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并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对审计过程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内情,负保密责任。

第七条 审计组成员的执法责任

一、按照审计组分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开展现场审计实施工作,服从审计组长工作调配,对具体执法行为负责。

二、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分工任务实施审计,对审计方案确定的分工任务的完成和所采取的审计方法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负责。对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不及时报告的,应承担直接责任。

三、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对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须经审计组长确认,并在审计工作底稿过程记录中详细记录。

四、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调查了解记录、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取得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负责;对审计事项中引用的依据和标准的适当性和得出的审计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五、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和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经审计组长审核后,将审计证据送被审计单位签章。

六、参加审计报告的讨论和编写,并对审计报告分工审计部分议定的事实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主审的执法责任

一、根据审计分工,相应承担审计人员的执法责任。

二、根据审计组组长委托,主要负责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业务文书和审计信息、审计结果通报及上报县委、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等的综合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的草拟工作;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并如实、及时报告查证结果;协助审计组组长组织实施审计;协助审计组组长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三、负责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和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负责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书面承诺。

四、参加所审理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计项目或事项的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在规定时限内起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五、负责组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的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

六、负责组织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按规定时限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章。对审计项目案卷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七、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的审定意见,完成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的草拟工作。

八、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并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审计组组长的执法责任

一、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立项意图和目标要求,组织开展审计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和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负责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和报批;负责按审计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三、负责督导审计人员围绕审计目标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负责审核审计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对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负责组织补正;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负责组织核实。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负责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检查分工给每一位审计人员审计内容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依据标准是否适当;对未按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和未查深查透事项应提出审核意见并督促及时查证。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等需要请示汇报的重要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局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五、负责组织编写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审计组成员对审计报告的讨论和修正,并对讨论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书面记录。负责将审计报告以审计机关的名义送交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负责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事项的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证据应及时组织重新取证。审计结论有偏差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原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作为附件保留,不得遗弃。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并提出初步处理处罚意见。

六、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将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有关资料报业务股股长复核。根据复核意见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质量问题负责组织有关审计人员及时进行补正。负责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的代拟稿。

七、配合审理工作。对报送审理的审计项目,遇有需要补充审计资料的,应及时按要求提供,根据审理意见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质量问题负责组织有关审计人员及时进行补正。

八、负责对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并在审计结束后向局党组进行反馈。

九、负责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送达之日后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并组织代拟审计结果通报和审计公告。对未整改落实到位的,负责组织审计组继续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十、对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业务文书和审计信息、审计结果通报及上报县委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等的综合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草拟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对对外报送的审计信息、审计要情、统计信息、审计结果通报、审计公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各业务股股长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实施本股室年度审计项目任务;

负责审核审计组编制(含调整)的审计方案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

负责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和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并出具业务股复核意见。复核内容:审计组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对违规问题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建议是否恰当;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是否适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负责在审计项目的业务股复核结束,于5日内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有关资料报送政策法规复核人员,并根据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负责督促审计组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等问题及时进行补证。

五、负责审核审计组组长填制的审计项目统计台账,签署书面意见后及时报送计划给统计人员。

负责建立健全本业务股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台账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复核人员的执法责任

负责做好复核案卷的收发登记和传递

负责按照复核规范的要求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复核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书及其审计报告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复核内容:审计组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对违规问题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建议是否恰当;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和审计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负责做好复核情况记录,认真填写复核台账,并及时向分管副局长反映复核情况。

参加复核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

五、年度终结后,应当对本年度审计复核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提交审计复核情况报告;参加对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和评选优秀审计项目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相关人员执法责任

、负责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分工,量化审计项目工作量和完成时限,对审计项目计划调整事项负审核责任,并负责对年度项目计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二、负责对全县统一组织的项目审计工作方案会稿,对审计工作方案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立项要求负审核责任。

三、参加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

四、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完成业务部门送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的会稿工作。

五、负责组织案件线索与有关单位的交接事宜。

六、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听证、审计行政复议、审计行政诉讼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评选优秀审计项目,通报审计工作质量情况。

八、负责对有关业务文书的收发和登记。

九、负责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对审计业务部门的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和评比。

第十三条 分管副局长的执法责任

一、协助局长负责分管审计项目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情况,并对分工内的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责任向局长负责。

二、负责提请召开分管股室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完成重大审计项目业务会议纪要的审核工作。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的决定,负责牵头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协调。

三、负责对审计组送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的审核工作。

四、审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

五、负责统一办理局机关对外的审计信息、审计要情、统计信息、审计结果通报、审计公告等进行复核并履行规定的审核手续。

第十四条 局长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组织分管局领导全面落实审计执法责任,负责协调分管局领导提出的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局机关审计执法情况。

二、负责主持制定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决定并主持召开重大审计项目或事项的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定签发重大审计事项业务会议纪要。

三、负责决定情况紧急或案情特殊的审计事项的移送处理。负责批准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措施。

四、组织股室承办审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审计人员问责等事项;

五、对审定或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负责。

六、审批并签发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纪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等和准备向新闻媒体披露的审计结果,以及上报市审计局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执法文件、综合性审计调查报告等。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局2013年制订的《泰宁县审计局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2

 

泰宁县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审计执法监督机制,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发生,增强审计执法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及《泰宁县审计局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保持严谨、稳健、认真、负责的职业态度。违背上述原则造成审计执法过错,给国家、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造成严重损失及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过错,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活动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泰宁县审计局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执法活动,包括审计或审计调查前对被审计单位的调查、审计方案编制与调整、发送审计通知书、审计作业实施、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复核、审计处理处罚、重要事项的报告、后续检查、项目立卷和归档等环节的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有关审计人员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审计法定程序或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保密制度的规定,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给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审计处理事项或者发表不当意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审计人员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擅自更改审计文书内容的。

(六)依照本制度应当追究的其审计执法过错行为。

第六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人,应视情节、影响和后果的不同,分别按规定给予以下处理和处分:

(一)责令书面检查、改正错误,并扣发20%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二)告诫、批评教育,并扣发30%的年度考核绩效奖金;

(三)通报批评,并扣发50%的年度考核绩效奖金;

(四)年终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按《公务员法》规定上报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受到(四)至(六)款处理或处分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全部扣发。

第八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导致行政赔偿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滥用职权索贿或受贿,故意造成执法违法的;

(二)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的;

(三)两次以上(包括两次)发生执法过错,或者虽然首次但后果极其严重的;

(四)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 非审计人员的因素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 主动发现、承认并及时纠正执法过错,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执法过错行为情节明显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审计处理或处罚无引用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引用的法律法规不准确,且无重大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被审计单位或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虚假陈述(指文字证据)致使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做的错误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文字依据的;

(三)其他按法律、法规不应追究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中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按照审计组成员、主审、审计组组长、职能股室负责人、局领导的责任情节,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主要责任和相关责任。

(一)审计执法发生过错,属于审计组成员过错的,由该审计人员负主要责任,其所在审计组组长负相关责任;属于审计组组长过错的,该审计组组长负主要责任,其所在业务股室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属于主审过错的,由主审负主要责任,其所在审计组组长负相关责任;属于审计组组长委托主审的其他工作出现过错的,在受托范围内由主审负主要责任,审计组组长负相关责任;主审对受托范围外的过错不负责任;属于业务股室负责人过错的,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其分管领导负相关责任。

(二)本局其他部门发生过错,属执法人员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负主要责任,其部门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属部门负责人过错的,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签发相关业务文书的分管领导负相关责任。

(三)局领导对未按规定经集体研究,个人作出决定,造成审计执法过错,由作出决定的局领导负责任。

(四)业务会议决定错误的,导致审计执法过错,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参加会议人员负相关责任,持反对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五)因审核人、复核人、批准人更改或者授意更改事实、记录、证据、定性和承办人员意见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审核人、复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因执法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审计执法过错,故意行为人是执法过错责任人。

(一)因具体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审核人或复核人、批准人的失误或不当,具体工作人员是执法过错责任人;

(二)因审核人的故意行为,造成复核人、批准人的失误或不当,审核人是执法过错责任人;

(三)因前一复核人的故意行为,造成后一复核人、批准人的失误或不当,前一复核人是执法过错责任人;

(四)因复核人的故意行为,造成批准人的失误或不当,复核人是执法过错责任人;

(五)因批准人改变了具体工作人员、审核人或复核人的正确意见而导致执法过错的,批准人是执法过错责任人。

第十四条 因不作为发生执法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执法过错责任人。

第十五条 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的成员由局领导办公室和相关业务股室的负责人组成。局长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主任。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发现或接到检举、投诉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后,应由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 决定立案的,应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办公室及有关业务股室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组成员:

(一)当事人的亲属、近亲属;

(二)其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被调查人的意见和处理建议报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应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理意见应告知相关责任人本人,相关责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除口头责令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告诫外,其余各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或者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制订的《泰宁县审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3

 

泰宁县审计局审计举报(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规范财政财务行为,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我局审计举报(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依法监督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依法属于我局审计监督范围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市审计局交办、本级部门转办的审计举报事项,属审计举报受理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审计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监督、归口办理、首办问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举报工作(不含审计项目实施期间)由局负责举报工作的专门机构归口统一管理。局负责举报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各类举报件的统计和转办等工作,汇总和报送市审计局有关报表等工作。

第五条  对群众当面来访举报的,应判别是否属于审计受理的业务范围,并分别情况处理。

对属审计业务范围的应单独进行,可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并做好笔录。举报涉及的问题调查结束后,由承办的单位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给实名举报人以答复。

对不属审计受理范围的,由局负责举报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及时转有权受理机关办理。

第六条  本局内部举报件处理工作制度。

本局内部相关股室在审计期间办理局负责举报工作的专门机构转交的举报件,应在查清问题做出处理后,将情况书面向局负责举报工作的专门机构反馈。

凡审计期间受理的举报件,审计组所在股室或审计项目的牵头股室负责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并报告分管该审计项目的局领导;对暂时无法纳入审计或审计调查的举报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转局负责举报工作的专门机构。

非审计期间,相关股室应及时将收到的举报件经局领导批示后进行处理,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对群众来电举报件,相关人员要做好记录,并注明日期、姓名等。报经局领导批示后进行处理,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局负责举报工作的专门机构应将机关内部转交或局领导批示的举报信函和举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填写“人民来信处理登记表”和“泰宁县审计局举报事项批办单”上报局领导,并根据局领导批示处理。

第七条  举报事项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一般性问题

反映科级及其以下的单位、社团或者农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等组织和个人的举报件,按分管局领导批示办理。

(二)重要问题

反映科级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副县级以上干部的举报,属审计监督范围需要核查的,由分管局领导提出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并按主要领导批示办理。其他非审计受理范围的,按分管局领导批示转有权处理机关办理。

(三)重大问题

涉及集体或重大来访事项及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市审计局交办的重要举报,应根据市审计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局受理的举报事项,原则上自行组织力量核查,可采取专项审计、审计调查、信访件了解等方式进行。对急待查明、易查易结、问题单一、线索清楚的举报件,一般可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依照《审计法》启动审计或审计调查程序进行核查的举报件,应列入当年或翌年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  调查有关审计举报事项,应在局领导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完毕,并提交调查报告。对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办结,具体承办部门应说明需要延期的原因和时限,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延期。启动审计或审计调查程序的项目,依据审计准则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向上级有关机关呈送交办举报件调查或结果报告的,应以审计局的名义拟写报送函件,并附上署有调查人姓名的调查或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对举报件核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经局领导批准,应及时移送其他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信访)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勤政、保守秘密,并根据规定享有与其他党政信访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负责举报(信访)的工作人员要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应报告分管局领导,经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举报工作的保密制度:

(一)举报材料按照密件要求管理。凡转递其他单位的举报件,应通过邮局挂号信投寄。局机关内部传递,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实情况,以及进行举报问题核查时,应当保护好举报人,不因工作失误暴露举报人身份。

(四)因宣传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员有关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件核查所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规定,由承办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范畴的举报件审计或审计调查,应当根据《泰宁县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统一纳入单位考评和检查,以及作为机关工作列入效能检查范围。

第十七条  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外国组织、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举报,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4

 

泰宁县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制度

 

为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审计纪律:

一、不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事实,不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二、个人不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三、不以审计成果进行交易,谋取私利;

四、不泄露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秘密、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六、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七、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八、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九、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十、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十一、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十二、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以上规定要连同审计(调查)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并公布对违反规定予以举报的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作如下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5

泰宁县审计局审计回访制度

为促进依法、文明审计,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创建廉政型审计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审计回访工作小组,由业务分管领导任组长,各业务股室审计人员、办公室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计业务和廉政跟踪监督检查和审计廉政考核工作。

二、调查了解审计组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审计“八不准”行为,是否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三、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或复审,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的情况、审计建议被采纳的情况及产生的效果情况。

五、认真听取被回访单位对审计工作就如何服务于经济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回访工作一般年终进行,也可采取不定期回访,回访结果采取不定期方式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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