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2-0200-2020-00067
  • 备注/文号: 泰住建〔2020〕80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0-15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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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宁县农村建房全程挂牌公示和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泰住建〔2020〕80号
来源: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时间:2020-10-15 16:5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管控水平,调动群众参与打击违法建筑的积极性,我局制定《泰宁县农村建房全程挂牌公示和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学习和贯彻执行。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5日 

  

泰宁县农村建房全程挂牌公示和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打击违法建筑的积极性,鼓励群众检举监督周边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根据《泰宁县贯彻落实<三明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建立农村建房全程挂牌公示和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一、农村建房全程挂牌公示制度 

  (一)公示方式:建房户依法取得《规划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开工建设,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信息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示内容: 

  1.建房户姓名; 

  2.房屋四至范围; 

  3.建设指标:土地审批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层数、高度、朝向等; 

  4.建筑平面图(含建筑风貌、房屋构型); 

  5.乡(镇)挂包人员姓名; 

  6.监督举报电话。 

  (三)公示程序:村民建房审批后,乡(镇)农村规划建房管理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村委会、村民理事会实地组织打桩放线,确定用地位置、四至、面积等后,进行施工公示挂牌,公示期至房屋竣工验收发证后结束。公示牌由所在村村委会负责制作,固定于施工现场。公示牌不得遮挡遗失,如遗失损坏补办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农村建房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一)奖励范围:经调查核实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设计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受理程序: 

  1.受理及核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泰宁农村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做好登记并及时安排执法人员核查,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2.审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泰宁农村综合执法大队根据核查情况,审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并于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3.核发。在核实举报后统一在每月末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取奖金,受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奖励标准:根据提供线索,给予每户奖励200-500元不等。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设立总额不少于10万元的奖励金池,由县乡按比例分担,其中县财政统筹50%、其余由各乡镇均摊。 

  (四)奖励条件: 

  1.举报人举报内容必须真实、明确,不得谎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 

  2.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具体违建地址、发现违法建筑时间等违建详细情况及现场图片;尽可能的提供违建人身份信息。 

  3.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同一违法建筑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2)多人联名投诉举报同一违法建筑的,奖金平均分配; 

  (3)被举报的违法建筑被查处且已结案,再次涉嫌违法建设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不予奖励的情形: 

  (1)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的,如,举报内容难以确定具体违建人和事实的; 

  (2)举报内容经核查不属实的; 

  (3)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有效处置、尚未结案或者职能部门已掌握的; 

  (4)举报人在领取奖金时不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5)负有违法建筑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亲属,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五)管理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泰宁农村综合执法大队要采取取多种形式,将本制度以及监督举报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认真做好违法建筑举报受理、登记、核查、审定、奖励工作,做到受理及时、认定准确、查处有力、严格标准、奖励兑现、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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