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5-0200-2018-00046
- 备注/文号: 泰公综〔2018〕70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8-0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室所队:
为稳步推进我局文职人员中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管理,根据《中共泰宁县委办公室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委办发〔2018〕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现将《泰宁县公安局文职人员中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宁县公安局
2018年8月8日
泰宁县公安局文职人员中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泰宁县委办公室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委办发〔2018〕6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我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现予报送,请审批。
一、改革前人员情况
我单位现有下属事业单位1个,编制17人,实有人员11人,其中:管理人员 人;专业技术人员 人。
二、改革方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区域内公务出行乘坐本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出行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一)出行必须按规定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控制出行人数和方式。
(二)公务出行范围包括各乡镇及其他重要事项。城区开通城市公交的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行选择,原则上不派车(文化创作基地酒店、松竹湾大酒店、金阳明星山庄、明清园、泰宁火车站、工业园区等重要接待活动可派车);其他确因工作需要或突发事件需要派车,须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再由警务保障室开具派车单出车。
(三)公务出行使用交通工具除单位保留车辆外,还可包括:公共汽车、县公务用车平台租车、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
(四)公务出行费按实际出行人数、实际使用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事业单位公务交通年度报销总额不超过根据“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计算的总额。
(五)各文职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每月上旬统计核算本单位工作人员上月公务出行实际费用,填写《公务交通费报销审核表》、提供有效单据(如公交车票据、出租车票据、网约车票据等)等,经财务人员审核、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核销。
(六)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出行开支,对未经批准出行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出行费用而无票据凭证的,不得报销。
三、改革的工作安排
(一)组织机构
成立泰宁县公安局文职人员中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肖振义 县局党委委员、副政委
副组长:胡文平 县局警务保障室主任
成 员:赵生应 县局警务保障室副主任
王山喜 县局警务保障室副主任
陈荔彬 驻局纪检组副组长
刘惠林 县局文职人员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胡文平兼任办公室主任,挂靠县局警务保障室。
(二)完成时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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